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东安市**镇**村**号。被告人伊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3月7日被海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9年2月18日被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8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伊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9日上午,被告人伊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镇**城,翻爬该小区商铺房顶至二层平台,徒手扒开**幢**单元**室**侧窗外铁丝网进入被害人韩某某家中,窃得客厅橱窗内小猪储蓄罐1只,内有人民币共计2600余元。
2.2020年6月12日上午,被告人伊某某至常州市钟楼区**小区,翻窗进入**幢**单元**室,窃得被害人胡某某家中价值人民币17699元的黄金手镯1只及18K金戒指1枚。后被告人伊某某将赃物出售给高某某(另案处理),其中18K金戒指得款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金饰购买发票、转账记录及被告人前科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武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伊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伊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雯琪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伊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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