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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任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任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63********,汉族,大学本科,天津市滨海新区**学院教师,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园**号楼**门**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小区**栋**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9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王佳、宋立华,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镇**村**巷**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镇**区**楼**门**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3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张炳瑞,天津王玉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任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任某在明知藏匿于滨海新区**小区**栋**号家中的170万元现金,是其女儿田某某(另案处理)为他人违法办理户籍落户获利的赃款的情况下,将该170万现金委托被告人任某某保管藏匿,任某某在明知该钱款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与其儿子任某甲(另案处理)商议后将该170万元赃款藏匿,后任某甲将170万元现金委托许某某以许某某的名义存入银行账户,并让许某某为其出具该170万元的借款协议。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任某某被传唤到案,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任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查询金融资产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任某甲、许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任某乙证言。

3、搜查笔录。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任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而转移、保管,情节严重,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玫菁

202018

附:

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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