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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乡******号。2018年6月2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患有严重疾病,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在雅安市雨城区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牟某某、冯某某、杨某某,共计12.05克。

一、被告人任某某贩卖冰毒给牟某某23次共8.3克

    1、2019年9月1日18时15分,任某某在收取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700元后,在雨城区八步乡沙场门口,任某某向牟某某出售冰毒约0.7克;

    2、2019年9月2日19时35分,任某某在收取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700元后,在雨城区八步乡沙场门口,任某某向牟某某出售冰毒约0.7克;

    3、2019年9月3日21时20分,任某某在收取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300元后,在雨城区八步乡沙场门口,任雅建向牟某某出售冰毒约0.3克;

    4、2019年9月4日8时40分,任某某在收取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700元后,在雨城区八步乡沙场门口,任某某向牟某某出售冰毒约0.3克;

    5、2019年9月5日16时01分,任某某在收取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500元后,在雨城区八步乡沙场门口,任某某向牟某某出售冰毒约0.5克;

   6、2019年9月7日13时38分,任某某在收取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300元后,在雨城区八步乡沙场门口,任某某向牟某某出售冰毒约0.3克;

  7、2019年9月8日11时25分,任某某在收取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400元后,在雨城区八步乡沙场门口,任某某向牟某某出售冰毒约0.4克;

    8、2019年9月8日20时26分,任某某在收取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200元后,在雨城区八步乡沙场门口,任某某向牟某某出售冰毒约0.2克;

    9、2019年9月10日21时13分,任某某在收取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300元后,在雨城区八步乡沙场门口,任某某向牟某某出售冰毒约0.3克;

    10、2019年9月10日21时26分,任某某在收取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300元后,在雨城区八步乡沙场门口,任雅建向牟某某出售冰毒约0.3克;

    11、2019年9月11日15时47分,任某某在收取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300元后,在雨城区八步乡沙场门口,任某某向牟某某出售冰毒约0.3克;

    12、2019年9月12日22时12分,任某某在收取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200元后,在雨城区八步乡沙场门口,任某某向牟某某出售冰毒约0.2克;

    13、2019年9月13日12时36分,任某某在收取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500元后,在雨城区八步乡沙场门口,任某某向牟某某出售冰毒约0.5克;

    14、2019年9月15日13时40分,任某某在收取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200元后,在雨城区八步乡沙场门口,任某某向牟某某出售冰毒约0.2克;

    15、2019年9月16日11时23分,任某某在收取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500元后,在雨城区八步乡沙场门口,任某某向牟某某出售冰毒约0.5克;

    16、2019年9月16日21时19分,任某某在收取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300元后,在雨城区八步乡沙场门口,任某某向牟某某出售冰毒约0.3克;

    17、2019年9月18日20时46分,任某某在收取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200元后,在雨城区八步乡沙场门口,任某某向牟某某出售冰毒约0.2克;

    18、2019年9月20日22时11分,任某某在收取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200元后,在雨城区八步乡沙场门口,任雅建向牟某某出售冰毒约0.2克;

    19、2019年9月23日17时41分,任某某在收取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500元后,在雨城区八步乡沙场门口,任雅建向牟某某出售冰毒约0.5克;

    20、2019年9月25日15时45分,任某某在收取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200元后,在雨城区八步乡沙场门口,任某某向牟某某出售冰毒约0.2克;

    21、2019年9月25日18时31分,任某某在收取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500元后,在雨城区八步乡沙场门口,任雅建向牟某某出售冰毒约0.5克;

    22、2019年9月27日19时47分,任某某在收取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300元后,在雨城区八步乡沙场门口,任雅建向牟某某出售冰毒约0.3克;

    23、2019年9月29日10时50分,任某某在收取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400元后,在雨城区八步乡沙场门口,任某某向牟某某出售冰毒约0.4克。

    二、被告人任某某贩卖冰毒给冯某某6次共1.45克

    1、2019年8月11日20时41分,任某某在收取冯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200元后,在雨城区李家村口,任某某向冯某某出售冰毒约0.2克;

    2、2019年8月15日20时38分,任某某在收取冯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150元后,在雨城区李家村口,任某某向冯某某出售冰毒约0.15克;

    3、2019年8月21日17时53分,任某某在收取冯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300元后,在雨城区李家村口,任某某向冯某某出售冰毒约0.3克;

    4、2019年8月29日12时59分,任某某在收取冯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400元后,在雨城区李家村口,任某某向冯某某出售冰毒约0.4克;

    5、2019年8月30日22时15分,任某某在收取冯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200元后,在雨城区李家村口,任某某向冯某某出售冰毒约0.2克;

    6、2019年8月31日14时50分,任某某在收取冯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200元后,在雨城区李家村口,任某某向冯某某出售冰毒约0.2克。

三、被告人任某某贩卖冰毒给杨某某7次共2.3克

1、2019年8月21日17时22分,任某某在收取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300元后,在城后路与人民路交叉路段,任某某向杨某某出售冰毒约0.3克;

2、2019年8月22日12时44分,任某某在收取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400元后,在城后路与人民路交叉路段,任某某向杨某某出售冰毒约0.4克;

3、2019年8月28日21时03分,任某某在收取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200元后,在文化路邮政储蓄外,任某某向杨某某出售冰毒约0.2克;

4、2019年8月29日13时23分,任某某在收取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300元后,在文化路邮政储蓄外,任某某向杨某某出售冰毒约0.3克;

5、2019年8月30日13时54分,任某某在收取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300元后,在文化路邮政储蓄外,任某某向杨某某出售冰毒约0.3克;

6、2019年8月31日19时37分,任某某在收取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300元后,在文化路邮政储蓄外,任某某向杨某某出售冰毒约0.3克;

7、2019年9月,任某某在收取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500元后,在对岩镇随意饭店招牌处,任某某向杨某某出售冰毒约0.5克。

综上,被告人任某某共计贩卖冰毒36次12.05克。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任某某因贩卖冰毒被公案机关在八步乡自己家中抓获,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多人多次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2.05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任某某因贩卖毒品罪判刑后又犯该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颐刚

2021年1月8

附:1. 被告人任某某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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