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19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0********,汉族,文盲,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镇**村**组。200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七个月,2015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28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窜至西安科技大学临潼校区院内,发现吴某某停放在工程训练中心南侧道路上的红色立马电动车,趁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T型工具打开电动车轮锁,拔断报警线,接通电瓶线,将电动车骑到西安市土门综合市场,以800元价格销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312元。
2、2016年3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窜至西安科技大学临潼校区院内,发现李某某停放在保卫处西侧道路上的红色邦德电动车,趁无人之机,拔断报警线,接通电瓶线,将电动车骑到西安市土门综合市场,以500元价格销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7、涉案物品简易价格鉴定结论书;
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9、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无视法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许婧
2016年7月19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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