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任某某为提高关注度在社交软件“快手”上发布销售口罩视频。后被害人白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为购买口罩先后添加被告人任某某的微信。被告人任某某给以上被害人外出购买口罩时发现疫情严重,只能购买到少量口罩,无法满足被害人购买大量口罩的需求。1月28日至1月30日被告人任某某为骗取钱财,虚构有大量口罩的虚假信息及编造虚假快递单号发送给被害人,多次通过微信(微信号为Lisa888****,昵称为停某某,微信号为yiyi****,昵称为小某某)共骗取以上被害人钱款共计107759元,后被告人任某某将钱款分多次从微信中提现,1月31日在辽宁省沈阳市用于个人消费,购买手机、金项链、金手镯等物品。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8日至1月30日,任某某为骗取钱财,虚构有大量口罩的虚假信息及编造虚假快递单号发送给被害人白某某,多次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白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8750元。
2.2020年1月29日至1月30日,任某某为骗取钱财,虚构有大量口罩的虚假信息及编造虚假快递单号发送给被害人王某某,多次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款共计55909元。
3.2020年1月29日,任某某为骗取钱财,虚构有大量口罩的虚假信息及编造虚假快递单号发送给被害人张某甲,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张某甲钱款共计1500元。
4. 2020年1月29日,任某某为骗取钱财,虚构有大量口罩的虚假信息及编造虚假快递单号发送给被害人张某乙,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张某乙钱款1600元。
2020年2月11日,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铜钟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园**区**号楼**单元**室将被告人任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截图、珠宝饰品专用发票等;2.证人崔某某证言;3.被害人白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供述;5.搜查笔录;6.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琳恒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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