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19〕70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江夏区**街道**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6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至9月26日间,被告人任某某先后六次翻墙进入本区**街道**村**养鸡场,盗窃土鸡15只、土鸡蛋21个,其中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72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趁无人之机,翻墙进入**养鸡场,盗窃土鸡3只,后予以销赃。

2.2019年9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以上述方式,在上述地点盗窃土鸡2只,后予以销赃。

3.2019年9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以上述方式,在上述地点盗窃土鸡3只,后因嫌弃该土鸡太小而放生。

4.2019年9月24日9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以上述方式,在上述地点盗窃土鸡2只,后予以销赃。

5.2019年9月26日9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以上述方式,在上述地点盗窃土鸡5只,后予以销赃。

6.2019年9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以上述方式,在上述地点盗窃土鸡蛋21个,后转送给他人。

2019年9月27日7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本区**街道**村**湾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4.武汉市江夏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

2.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法定从宽处理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丽娟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附表》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