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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87********,汉族,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社区居委会****号。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作为湖南省**交警大队辅警,利用其身份的便利条件,多次违规使用民警数字证书,根据其上线文某某要求(已判决),查询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之后将信息拍照后发送给文某某,并以27元每份的价格收取报酬。被告人任某某共计收取文某某人民币23226元,向其非法出售公民个人车档信息合计约860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资料等书证;

2.​ 证人颜某某、文某某证言;

3.​ 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利用其作为辅警的特殊身份,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时晓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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