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任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小区**区**栋**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任某贩卖200元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周某某。
2.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任某在资阳市雁江区**贩卖150元冰毒给周某某。
3.2019年8月21日19时,被告人任某在资阳市雁江区**贩卖200元冰毒给周某某。
4.2019年8月21日21时,被告人任某贩卖200元冰毒给周某某。
5.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任某在资阳市雁江区**贩卖200元冰毒给周某某。
6.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任某在资阳市雁江区**旅馆对面贩卖100元冰毒给周某某。
7.2019年5月3日,被告人任某贩卖冰毒给肖某某。
8.2019年5月4日,被告人任某贩卖冰毒给肖某某。
9.2019年5月5日,被告人任某贩卖冰毒给肖某某。
10.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任某在资阳市雁江区**路**段贩卖200元冰毒给肖某某。
11.2019年5月27日1时许,被告人任某在资阳市雁江区**小区贩卖冰毒给肖某某。
12.2019年5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任某在资阳市雁江区**贩卖冰毒给肖某某。
13.2019年5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贩卖冰毒给肖某某。
14.2019年6月4日,被告人任某贩卖300元冰毒给肖某某。
15.2019年6月5日,被告人任某在资阳市雁江区**路**段贩卖200元冰毒给肖某某。
16.2019年6月6日16时,被告人任某在资阳市雁江区**小区贩卖200元冰毒给肖某某。
17. 2019年6月6日18时,被告人任某贩卖冰毒给肖某某。
18.2019年6月6日22时,被告人任某在资阳市雁江区**学校对面贩卖400元冰毒给肖某某。
19.2019年6月7日,被告人任某贩卖冰毒给肖某某。
20.2019年6月9日,被告人任某贩卖200元冰毒给肖某某。
21.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任某贩卖200元冰毒给肖某某。
22.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任某贩卖200元冰毒给肖某某。
23.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任某贩卖200元冰毒给肖某某。
24.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任某贩卖400元冰毒给肖某某。
25.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任某贩卖251元冰毒给肖某某。
26.2019年6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任某贩卖150元冰毒给肖某某。
27.2019年6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任某在资阳市雁江区**路**段贩卖200元冰毒给肖某某。
28.2019年7月2日,被告人任某贩卖冰毒给肖某某。
29.2019年7月5日,被告人任某在资阳市雁江区**路**段贩卖200元冰毒给肖某某。
30.2019年7月7日,被告人任某贩卖冰毒给肖某某。
31.2019年7月8日,被告人任某贩卖200元冰毒及70元麻古给肖某某。
32.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任某贩卖冰毒给肖某某。
33. 2019年7月10日1时许,被告人任某贩卖300元冰毒给肖某某。
34.2019年7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任某贩卖200元冰毒给肖某某。
35.2019年7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任某贩卖200元冰毒给肖某某。
36.2019年7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任某贩卖200元冰毒给肖某某。
37.2019年7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贩卖200元冰毒给肖某某。
38.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任某贩卖200元冰毒给肖某某。
39.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任某贩卖200元冰毒给肖某某。
40.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任某贩卖200元冰毒给肖某某。
41.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任某贩卖200元冰毒给肖某某。
42.2019年7月22日6时许,被告人任某贩卖200元冰毒给肖某某。
43.2019年7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任某贩卖260元冰毒给肖某某。
44.2019年7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任某贩卖200元冰毒给肖某某。
45.2019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贩卖200元冰毒给肖某某。
46.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任某贩卖冰毒给肖某某。
47.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任某贩卖冰毒给肖某某。
48.2019年7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任某贩卖200元冰毒给肖某某。
49.2019年7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任某贩卖冰毒给肖某某。
50.2019年8月5日,被告人任某贩卖冰毒给肖某某。
51.2019年8月6日,被告人任某贩卖200元冰毒及60元麻古给肖某某。
52.2019年8月8日,被告人任某贩卖200元冰毒给肖某某。
53.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任某贩卖150元冰毒给肖某某。
54.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任某在资阳市雁江区**路**段贩卖冰毒给肖某某。
55.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任某贩卖冰毒给肖某某。
56.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任某贩卖200元冰毒给肖某某。
57.2019年8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任某在资阳市雁江区**路**段贩卖200元冰毒及60元麻古给肖某某。
58.2019年8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贩卖冰毒给肖某某。
59.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任某在资阳市雁江区**路**段贩卖200元冰毒给肖某某。
被告人任某于2020年3月25日被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任某在2019年5月份至2019年8月底期间贩卖冰毒59次,共计获得毒资88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5.电子勘验证据;6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冯柯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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