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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武某等8人贷款诈骗案)_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二刑诉〔2018〕85号

被告人武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90****,汉族,大学文化,西安市人,住西安市莲湖区西市北路西市**小区*号楼*层*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71989****,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白水县人,住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揣彪,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82****,汉族,大专文化,黑龙江省肇东市人,住西安市莲湖区团结北路*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91****,汉族,大学文化,西安市人,住西安市莲湖区顺城南路西段**社区**栋**单元*楼中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89****,汉族,初中文化,西安市人,住西安市新城区**路*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住西安市雁塔区***一期*号楼**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51977****,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勉县人,住西安市未央区方新村**广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76****,汉族,大学文化,西安市人,住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武某等8人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任某某、武某、李某某(在逃)得知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某甲银行西安分行)在办理个人公积金网络信用贷款业务,为骗取银行贷款,任某某、武某、李某某经商议,决定分别由武某指使杨某某、王某甲、由任某某指使常某某等人寻找贷款人,为贷款人伪造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并将贷款人身份信息交给武某,由武某联系西安**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篡改贷款人公积金缴存记录,然后任某某、武某、李某某指派专人陪同贷款人,利用伪造的证明材料和篡改的公积金缴存记录前往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骗取贷款。贷款发放后,任某某、武某、李某某三人收取贷款人贷款金额的30%作为好处费三人均分。此外,为防止因贷款人不按时偿还贷款利息导致犯罪行为提前败露,上述被告人还决定额外收取贷款金额的7%作为利息,由其按月向银行支付。

为顺利实施犯罪,被告人武某经人介绍,结识了原某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某乙银行西安分行)公积金管理岗员工潘某某,二人商议约定,武某每月支付潘某某15万元好处费,由潘某某按照要求将武某提供的贷款人身份信息在西安**管理中心网站进行篡改、伪造公积金缴存记录,并将用于查询的登录名及密码告知武某。而后,潘某某与某乙银行西安分行柜员王某乙联系,王某乙又联系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派驻西安某某中心维护人员负责人揣彪,揣彪同意按照要求将王某乙提供的贷款人身份信息在西安**中心网站进行篡改、伪造公积金缴存记录,2017年11月至12月,揣彪共篡改西安**中心网站数据62条。以上犯罪过程中,武某、潘某某、王某乙、揣彪均为单线联系,并且均知道篡改的公积金缴存记录系用于办理个人贷款。

同时,以上被告人还使用相同手段在某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某丙银行西安分行)、某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某丁银行西安分行)进行骗取贷款活动。

经查,被告人武某、任某某、常某某、杨某某、王某甲利用揣彪、潘某某、王某乙提供的篡改的公积金缴存记录,共组织23人(次)贷款人分别从某甲银行西安分行、某丙银行西安分行、某丁银行西安分行骗取了贷款。其中:

武某参与23人(次)骗取贷款行为,骗取贷款金额共计4335100元,非法获利757656元;

任某某参与19人(次)骗取贷款行为,并且另外伙同他人组织1人(次)骗取贷款行为,骗取贷款金额共计3268500元,非法获利86642元;

杨某某参与5人(次)骗取贷款行为,骗取贷款金额共计1273000元,非法获利68340元;

王某甲参与5人(次)骗取贷款行为,骗取贷款金额共计1273000元,非法获利40020元;

常某某参与6人(次)骗取贷款行为,骗取贷款金额共计1076400元,非法获利178022元;

通过提供用于骗取贷款的篡改的公积金缴存记录,潘某某非法获利132300元,王某乙非法获利84500元,揣彪非法获利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武某、任某某等8人的户籍证明;

2、被告人武某、任某某等8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言袁某某、党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

5、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任某某、揣彪、杨某某、王某甲、常某某、潘某某、王某乙通过篡改公积金网站数据、伪造贷款人公积金缴存记录,使用虚假贷款人身份证明,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琦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武某、任某某、揣彪、杨某某、王某甲、常某某、潘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共1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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