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三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6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贵州省安顺市,住贵州省安顺市**县**镇**村**号。现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涂颖慧,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湖北省枣阳市,住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7月26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7********,汉族,文盲,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7月26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涂颖慧、欧某甲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11月1日、11月11日、1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告人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涂颖慧、欧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涂颖慧自2015年起同居,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下大儿子任某某。于2018年年底,被告人涂颖慧再次怀孕,因无经济能力抚养第二个孩子,被告人任某某、涂颖慧经商量后决定将第二个孩子以“送养”名义卖给他人换“营养费”。后被告人涂颖慧托被告人欧某甲为未出生的孩子寻找买家,并约定事成后给被告人欧某甲介绍费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欧某甲通过同案人欧某乙、“丽某某”(均另案处理)联系到因女儿无法生育欲买婴儿抚养的同案人陈某某。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欧某甲、同案人欧某乙带被告人涂颖慧在仙游县**一车站与同案人陈某某见面,商定以人民币50000元买卖被告人涂颖慧的第二个孩子。同日,同案人陈某某托朋友“阿某某”将人民币2000元定金经被告人欧某甲通过微信转账至被告人任某某微信。同案人陈某某与被告人欧某甲约定事后成给被告人欧某甲、同案人欧某乙、“丽某某”介绍费共计人民币16000元。同年7月19日,被告人涂颖慧在仙游县**镇**医院产下一名男婴。同月25日,被告人任某某、涂颖慧将该男婴以人民币50000元卖给同案人陈某某,同案人陈某某的女儿杨某某以微信转账及现金支付先行支付人民币30000元给被告人任某某,余款人民币20000元待被告人任某某、涂颖慧办理完该男婴出生证再支付,同案人陈某某等人将该男婴抱回家抚养。
2019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在莆田市荔城区**镇**路上抓获被告人任某某、涂颖慧;同日晚,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被告人欧某甲后,被告人欧某甲到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华亭派出所主动投案;次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同案人陈某某后,同案人陈某某主动抱着该男婴到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华亭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涂颖慧、欧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目前,该男婴暂交回被告人涂颖慧监护抚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邱某某、任某某的证言,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涂颖慧、欧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颖慧、欧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伙同同案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亲生男婴送给他人抚养,并向收养人收取人民币500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涂颖慧伙同同案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亲生男婴送给他人抚养,并向收养人收取人民币500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颖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至四年十一个月。
被告人欧某甲明知同案人以出卖为目的,仍为同案人买卖男婴居间介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欧某甲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 艳
检察员:颜文勇
2019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涂颖慧、欧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385980****,19959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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