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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玉某盗窃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任玉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4********,汉族,高中肄业,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组。被告人任玉某于2013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20年2月24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玉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4月16日01时34分,被告人任玉某来到兰考县谷营乡四二村东西主路中段涵涵超市,将该超市的西北偏门(木质门,上锁)门体破坏后进入超市内部实施盗窃,偷走该超市现金2100元现金以及三条香烟。案发后,被害人追回1000元现金及一条香烟。

2、2020年5月1日22时许,被告人任玉某趁夜进入四一村中心超市,正在翻收银桌的时候被老板彭某某发现,后被告人任玉某从该超市二楼逃跑。

3、2020年5月3日7时许,被告人任玉某在谷营卫生院对面中心旅社超市趁老板上厕所之际偷走该超市现金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任玉某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2019)豫0225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指认现场图片、情况说明;2.被害人杨某某、彭某某、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任玉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任玉某盗窃现场监控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玉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玉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任玉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向东

检察官助理:房启蒙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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