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公诉刑诉〔2019〕454号
被告人任淑霞,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5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镇**圩**巷**号。曾因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02年3月25日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5月2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鹤山市公局决定,于2019年2月21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淑霞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任淑霞以资金周转为由,以钟某某的名义与谭某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从中骗得14.55万元。
2014年7月18日至2014年9月24日期间,任淑霞以投资鞋材生意、扩大经营为由,以樊某某的名义与冯某甲、雷某某签订借款合同,通过支付利息合共人民币(下同)12万元、承诺高利息诱使冯某甲、雷某某多次借款,任淑霞从中骗取48万元。
2014年10月9日至2015年1月1日期间,任淑霞以其本人名义与冯某甲、雷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将其保管的黄某甲、冯某乙等人房产证作为抵押,并承诺高利息诱使冯某甲、雷某某多次借款,任淑霞从中骗取70万元。
任淑霞骗得上述款项后,经冯某甲、雷某某、谭某某等人多次催促依然不按时还款,将骗得款项用于个人放贷谋利,并于2015年9月逃匿。2019年2月21日,公安民警在江西省赣州市看守所将刑满释放的任淑霞带回鹤山市公安局进行讯问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破案经过;
2. 相关书证材料;
3. 被害人冯某甲、雷某某、谭某某、钟某某、樊某某的陈述;
4. 证人黄某甲、邓某某、叶某某、任某某、黄某乙、黄某丁、冯某乙、肖某某、冯某丙、曾某某的证言;
5. 被告人任淑霞的供述及辩解;
6.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淑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敏瑶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任淑霞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审讯录像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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