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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海峰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任海峰,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89********, 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镇**村**组,现住三门峡市陕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8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日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8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三门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8000元。2020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8月1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被告人任海峰涉嫌盗窃一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 月13日以被告人任海峰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 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 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晚21时许,被告人任海峰窜至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村**院内,四处查看寻找盗窃目标。待被害人张某某带领女儿回家之际,任海峰尾随张某某到该院三楼,趁被害人上厕所,偷偷进入张某某家中,将张某某放在房门后面的一个女式斜挎包盗走,用自己随身携带的双肩包掩盖住盗窃来的女式包,迅速逃离现场。被盗的女式斜挎包,于2020年5月以200余元价格购买,包内有一个U盘,价值99元,一个联想牌无线鼠标,价值70元,一个原装联想笔记本电脑充电器,价值149元,一个黑色啄木鸟钱包(两年前以200余元价格购买)及现金40余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海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海峰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任海峰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海滨

检察官助理:张力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任海峰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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