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任浩浩,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41994********,小学文化程度,住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2016年因故意伤害被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成县公安局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浩浩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任浩浩向成县吸毒人员汪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多次出售毒品海洛因,从中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证据、微信支付证明、提取笔录、电话记录、前科材料;
证人证言;
辨认笔录及照片;
鉴定文书;
视频资料;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浩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任浩浩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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