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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波某、王某甲等四人赌博案)(公开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任波某,外号“老任”,,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0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街道办事处***号,住兰州市西固区******号楼**。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永靖县公安局抓获,因尿检呈阳性,于2019年12月14日被送往临夏州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2月17日永靖县公安局以涉嫌赌博罪提请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永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执行逮捕时间迟延)。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永靖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2005年9月28日被永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聚众赌博,2016年6月14日被永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7日被永靖县公安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19年7月2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释放。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永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达某某,外号“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3月2日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七个月。因吸食毒品,2014年8月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7月1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19年7月12日被抓获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永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外号“星**”,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住永靖县**镇**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19年7月2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释放。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永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波某、王某甲、达某某、张某某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被告人任波某提供资金,雇佣、指使王某甲、达某某在赌博场所高利放贷,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本息时,对其采取言语辱骂、威胁、贴报、跟踪贴靠、拦路等软暴力”或者用殴打手段进行讨债,进而强拿硬要并占用他人住房,充当“地下执法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滋扰被害人的工作和生活,扰乱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任波某为纠集者,王某甲、达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

一、赌博罪

1.2018年4月上旬的一天晚上,王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杨宪杰(另案处理)商议后叫上陈某某,王某甲叫上达某某、张某某,来到永靖县**镇**院王某乙家中,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陈某某用扑克牌以“十点半”方式进行赌博,达某某用任波某提供的资金在王某甲授意下给玩家放贷,张某某替人掌管赌资,结束时王某乙输了9万元、陈某某输了10万元,两人所输赌资为达某某放贷的钱。

2.2018年4月19日,王某甲、达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在王某乙家中欲赌博,王某乙称没钱玩牌,王某甲以不玩牌就还清前次所欠赌资本息进行威逼,王某乙又与王某甲、杨某某用扑克牌以“推三公”方式进行赌博,达某某用任波某提供的资金在王某甲授意下给玩家放贷,张某某替人掌管赌资、提供赌具等帮助,结束时王某乙输了15万元,所输赌资为达某某放贷的钱。

3.2018年7月2日下午,王某甲联系好场地后叫上王某丙、达某某、张某某等人来到永靖县**镇**村**社崔某某(已行政处罚)家中,王某甲、王某丙等人用扑克牌以“十点半”方式进行赌博,达某某用任波某提供的资金在王某甲授意下给玩家放贷,王某甲、张某某在抽头,同时张某某替人掌管赌资,结束时王某丙输了20万元,所输赌资为达某某放贷的钱。

4.2018年6月22日晚,王某甲让彭某某找一地点赌博,彭某某联系好永靖县**镇**村**社胥某某(已行政处罚)家,王某甲叫上达某某、张某某等人来到该处,王某甲、李某某彭某某等人用扑克牌以“十点半”方式进行赌博,达某某用任波某提供的资金在王某甲授意下给玩家放贷,王某甲、张某某在抽头,结束时李某某输了12万元,所输赌资为达某某放贷的钱。

5.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王某甲组织陈某某、李某某、达某某、张某某等人来到永靖县**镇**村黄河边**山庄用扑克牌以“十点半”方式进行赌博,达某某用任波某提供的资金在王某甲授意下给玩家放贷,王某甲和张某某在抽头,结束时陈某某输了10万元,所输赌资为达某某放贷的钱。

二、寻衅滋事罪

1.2018年4月19日,在王某乙家中赌博后王某甲、达某某将王某乙带到**大酒店中,任波某与王某乙算账,任波某让王某乙书写了35万元借条,在任波某、王某甲、达某某威胁下王某乙签订抵账协议,用王某乙在永靖县**区**号楼**单元**室住房顶抵任波某部分赌债,并将该房屋(房屋作价494101.83元)卖给任波某,按揭尾款144101.83元由任波某付清,后任波某、王某甲指使达某某逼迫王某乙从该房屋搬出,截止2020年3月该房屋一直由任波某占有使用。2018年6月12日,任波某逼迫王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过户问题任波某将王某乙诉至永靖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裁定驳回起诉,任波某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任波某撤回上诉。

2.2018年7月2日,在崔某某家中赌博后王某甲、达某某将王某丙带到**大酒店中,达某某让王某丙书写了20万元借条。2018年7月12日,为了讨要赌债,达某某在王某丙家门口张贴多张“王某丙还钱”纸张,王某丙在前往**小区其叔叔家门口查看是否有张贴的纸张时,王某甲尾随而至,将王某丙哄骗至**大酒店门口,交给达某某,达某某将王某丙带至**宾馆限制离开,第二天又尾随来到王某丙家中,中午王某丙外出吃饭时,达某某继续跟随,在小区院子里王某丙遭到任波某、达某某的围堵、殴打和威胁,王某丙报警。

3.2018年6月24日19时许,达某某打电话向李某某催收赌债,双方商量未果,后在刘家峡镇罗川村三塬路口,达某某等人将李某某堵住,任波某、王某甲到达后,对李某某进行威胁,后由李某某一方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波某、王某甲、达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意见书;

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达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波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被告人王某甲、达某某从事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等直接帮助,王某甲、达某某组织、招引他人聚众赌博并在赌博场所高利放贷,被告人张某某提供赌具、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从中抽头渔利,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波某、王某甲、达某某为索要赌债,强拿硬要、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波某、王某甲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达某某张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鉴于被告人达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被告人任波某不认罪认罚王某甲部分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三年八个月不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赵国正

                            检  察  官:付正志、刘春蛟

                            检察助理: 罗贵生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任波某、王某甲、达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和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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