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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永利、李某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二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任永利,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东塔镇**路**佳苑**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园**室。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黄河东路派出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长城中路派出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76********,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号,住宁夏银川市金某某****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后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15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任永利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案件合并审查,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l8年8月l日,被害人徐某某想将朋友的孩子安排到银川**中学上高中,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任永利,被告人任永利联系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谎称能办成但要收取办事费用并将其舅爷爷马某某的联系方式告知被告人任永利,让被告人任永利与马某某联系,后被告人任永利带被害人徐某某与马某某见面,谎称马某某是银川**中学副校长,并以请领导吃饭及办事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30000元。马某某明确告知被告人李某办孩子上高中的事情办不成,被告人李某隐瞒此事将22000元用于自己的工程并将被害人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韩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永利、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永利、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永利、李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永利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永利、李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任永利、李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永利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永丽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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