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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诈骗案)(公开版)_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21984********,汉族,初中肄业,烧烤×打工人员,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奉化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被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6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通过微信、QQ大量发布出售口罩、体温枪等虚假信息,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看到该信息后,添加被告人任某某为好友向其转账购买口罩、体温枪等防疫物品,直至案发,被告人任某某共诈骗十一起,诈骗朱某某等人人民币31290元,其后将诈骗来的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赔偿了朱某某等七人全部损失人民币28000元,剩余339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

2020年12月23日,被告人任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体温枪、口罩(照片)等物证;2、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丽君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室,联系电话:18863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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