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任某于2016年2月至2018年11月8日期间,利用其在**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担任运营管理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获取了客户刘某、李某、闫某某、李某、贾某某、由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身份及投保信息,后找与上述客户体型和面容相似的人冒充客户本人,谎称身份证丢失持身份证复印件办理邮政储蓄银行卡,并通过公司系统更改客户预留手机号码,以防止客户收到提醒短信,通过PS技术伪造保全四合一影像,将事先办好的银行卡录入保全系统进行贷款操作,伪造客户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变更受益人、投保人信息进行虚假死亡理赔,冒用上述客户名义填写保单质押贷款申请书、理赔申请书,先后于2016年2月17日,冒用刘某购买的保单号为201512631300****的**人寿保险产品办理保单质押贷款350000元。2016年3月1日,冒用刘某购买的保单号为201510164987*****的**人寿保险产品办理保单质押贷款450000元。2016年5月5日,冒用李某购买的保单号为201513721901****的**人寿保险产品办理保单质押贷款800000元。2016年6月30日,冒用闫某某购买的保单号为201511980723****的**人寿保险产品办理保单质押贷款400000元。2016年09月12日,冒用李某购买的保单号为20161376999*****的**人寿保险产品办理保单质押贷款120000元。任某将上述五笔贷款共计212万元均用于个人投资股票交易。
因2016年期间任某冒用客户保单质押贷款资金进行投资股票交易亏损无法弥补冒用客户保单贷款资金漏洞,任某便再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上述手段,先后于2018年11月8日冒用贾某某购买的保单号为20181067480****的**人寿保险产品办理保单质押贷款45万元;2018年7月16日冒用由某某购买的保单号为20171400320*****的**人寿保险产品办理保单质押贷款46万元;2018年9月21日伪造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变更受益人信息、变更投保人预留银行账号信息,使用客户杨某某购买的保单号为20171048956*****的**人寿保险产品进行虚假死亡理赔,套取公司理赔金70万元;2018年10月12日,使用客户陈某某购买的保单号为20171063422****的**人寿保险产品进行虚假死亡理赔,套取公司理赔金30万元;2018年10月18日,使用客户王某某购买的保单号为20171048992*****的**人寿保险产品进行虚假死亡理赔,套取公司理赔金65万元。
其中利用贾某某保单办理的45万贷款中的40万元用于归还使用刘某保单的贷款,5万元进入任某建行账户,利用由某某保单办里的46万元贷款也进入任某建行账户后用于归还利用闫某某保单的贷款本息454071.51元。利用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保单骗取的165万元均用于归还利用刘某、李某、李某保单的贷款。2019年1月17日通过理赔方式支付被保险人李某之子贺某某1288746.01元冲销贷款金额及本金。
综上,被告人任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共计2175928.49元,侵占单位资金共计165万元,共造成**保险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24万余元。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任某在单位同事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调取的保单及保单贷款、理赔资料;相关银行流水;司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自书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虚假资料,将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一款、二百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多次职务侵占,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任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兰菊玲
(院印)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零材料22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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