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任某非法进入景某位于五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将景某花费32760元购买的一串由四个黄金貔貅和五颗黄金珠子组成的黄金首饰盗走。同年2月12日,被告人任某将其中的两个黄金貔貅拆解下来变卖。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卖掉的两个黄金貔貅价值44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景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
6.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许萍
检察官助理:张洋
附:
1.被告人任某由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