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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非法采矿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安化县乐安镇**碎石场执行事务合伙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4月份,安化县乐安镇**碎石场越界开采石灰岩,并将碎石、石粉等销售给乐安混凝土公司、蒋某某等。2018年3月21日、4月13日、23日乐安国土所以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越权开采,责令安化县**碎石场停止开采。2018年10月16日,****碎石场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人任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任某甲上缴违法所得20万元。

经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认定:安化县乐安镇**碎石场非法开采建筑用石灰岩矿采出的矿产品价值为2569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化县乐安镇**碎石场超深越界检查测量报告、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安化县乐安镇**碎石场矿区范围调整批复、到案经过、证明等;2.证人谌某某、任某乙、刘某某、李某甲、李某某、魏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刚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6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_随案移送光盘3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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