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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任某甲,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53********,汉族,文盲,山东省费县人,务农,住费县**镇**村。2020年4月24日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6时许,费县公安局民警在辖区内巡逻至费县**镇**村时,发现被告人任某甲家院内有种植的罂粟,后当场将罂粟铲除,并清点出665棵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任某乙的证言;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艳

检察官助理:张秀娟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甲现住费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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