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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乡**村**号。被告人任某甲曾因吸毒,于2007年5月30日被强制戒毒6个月。被告人任某甲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任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任某甲通过他人在淘宝网购买了枪管、后握、射钉器等物品,后任某甲使用上述物品将射钉器改装为枪支。2020年7月12日,警察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秦安县**乡**村**号查获该枪支(经鉴定认定为枪支)。

同日,被告人任某甲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照片;

2.指定管辖批复、案发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任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

7.淘宝购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砺欧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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