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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贪污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1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道**村,现住西安市高陵区**街道**小区**号楼**层**。2009年9月至2018年10月任西安市高陵区**街道办事处**办公室主任,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西安市高陵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我院决定并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高陵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贪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项目涉及西安市高陵区**村、**村、**村、**村等村组拆迁工作结束后,按照双方协议,西安**管委会委托**管委会清理相关地块建筑垃圾交付使用,并向**管委会支付劳务费。2010年12月,被告人任某甲利用其担任西安市高陵区**管委会**办公室经手、管理拆迁经费的职务之便,以其亲友张某某、程某某、尚某甲、康某某等4人的身份信息,以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名义分4笔报领垃圾清运费共人民币139万余元,实际花费约人民币10万元雇佣村民刘某某、程某某、石某甲、石某乙等人机械完成建筑垃圾清运工作,从中套取公款人民币129万余元。任某甲将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用于买房及个人花销。2020年1月6日,在西安市高陵区监察委调查期间,任某甲家属代其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西安市高陵区**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审批表、会议记录、中共**管委会委员会关于印发管委会内设机构及人员分工的通知、委托征地协议书、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表、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存款凭条、存单、取款凭条、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开户信息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记录、情况说明等;2.证人康某某、张某某、尚某乙、任某乙、尚某甲、马某某、刘某某、石某乙、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129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某甲到案以后,自愿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洋

2020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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