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诉刑诉〔2018〕228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68********,汉族,大专文化,原赤壁市**办事处**社区**,住赤壁市**办事处**路**号。2000年7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9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5年4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2006年12月1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6个月。
被告人任某甲涉嫌行贿罪、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12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行贿罪。
2012年6月26日,被告人任某甲挂靠赤壁市**建筑工程公司,采取围标手段,在时任华润电力**电厂二期工程协调指挥部拆迁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主任石某甲(另案处理)的帮助下,承接到**电厂还建楼工程。2012年7月、2013年6月,被告人任某甲先后两次送给石某甲共计人民币126万。
1、2011年1月,石某甲为了在**电厂二期工程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工作、任职,请原同事、后下海开办北京**置业公司的陈某某帮助疏通关系,希望时任指挥部负责人丁某某同意其请求。2011年春节期间,陈某某带石某甲到崇阳县丁某某家拜年。随后,陈某某要求石某甲到指挥部工作后,对其予以关照,与石某甲合伙承接工程、共同赚钱,石某甲表示同意。2011年3月,丁某某安排石某甲任拆迁办主任,负责华润电力**电厂二期工程铁路专线拆迁、安置等工作。2011年下半年,丁某某又安排石某甲负责还建楼建设工作。2011年年底,陈某某向石某甲表示自己想承接还建楼工程,并许诺与石某甲共同赚钱,石某甲表示同意。
2012年年初,被告人任某甲找到石某甲,也要求承接还建楼工程,并承诺与石某甲合伙承接工程、共同赚钱。石某甲认为由被告人任某甲承接还建楼工程更合适,便要求任某甲承接工程后,分50%的工程利润给陈某某。被告人任某甲认可后承诺自己与被告人石某甲均分另外的50%的工程利润,石某甲表示同意。随后,石某甲对陈某某称还建楼工程周边社会环境复杂,由被告人任某甲承接更合适,并将其与被告人任某甲商量的情况告知陈某某。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任某甲与石某甲、陈某某共同商定:石某甲帮助被告人任某甲承接还建楼工程后,陈某某不再参与工程的投资、施工、管理等,由被告人任某甲分50%的工程利润给陈某某。2012年4月,石某甲要求被告人任某甲借几家单位资质参与还建楼工程投标。2012年6月,石某甲联系湖北锦华公司为还建楼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并违规要求该公司对还建楼工程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规避正常招投标程序,将被告人任某甲联系的赤壁市长城建筑工程责任有限公司、赤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房产建筑有限公司、赤壁市**建筑工程公司等4家单位列为邀请招标单位。此外,石某甲安排任某乙(另案处理)虚开上述4家公司每家2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帮助其取得投标资格。2012年6月26日,被告人任某甲以赤壁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中标还建楼工程(标的1831.5712万元)。同年7月,被告人任某甲按照石某甲的要求将该工程转包给徐某某、石某甲承建。2013年6月,被告人任某甲与石某甲估算还建楼工程利润达200余万元后,石某甲向被告人任某甲提出:对陈某某谎称工程利润100万元,按事先约定比例陈某某分得50万元、石某甲与被告人任某甲各分得25万元,另外的100万元石某甲与被告人任某甲各分得50万元,被告人任某甲表示同意。因石某甲欠被告人任某甲借款100万元未还,被告人任某甲便以送给石某甲的上述还建楼工程利润抵扣其100万元借款中的75万元。
2、2012年7月,石某甲要求被告人任某甲将承接的还建楼工程违法转包给徐某某、石某甲承建,双方商谈转包价格时,石某甲以其侄儿石某乙2011年在拆迁办受伤治病为由,要求被告人任某甲和徐某某、石某甲在还建楼工程中以每平方米让利50元,用于石某乙治病及后续费用,被告人任某甲和徐某某、石某甲表示同意。尔后,被告人任某甲与徐某某签订承包合同,将承包价格从实际的每方米745元虚增至每平米795元,虚增的50元每平方米差价由被告人任某甲支付给徐某某、石某甲,再由徐某某、石某甲付款给石某甲。期间,石某甲介绍其妻弟谢某甲到徐某某、石某甲还建楼工地任出纳,并将其与被告人任某甲和徐某某、石某甲商量让利给其侄儿石某乙治病的事告诉了谢某甲,要其帮忙代收。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谢某甲按照事先约定,从被告人任某甲付给徐某某的工程款中扣除税金后先后3次付给石某甲51万元,石某甲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和其他开支,没有支付给石某乙。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12年6月26日,被告人任某甲以赤壁市**建筑工程公司名义承接还建楼工程后,为得到华润电力赤壁电厂二期项目部副总监关某某(另案处理)的关照,被告人任某甲与石某甲合谋送给关某某20万元人民币。2012年9月的一天,石某甲在拆迁办公室门外将被告人任某甲给其的20万元中的18万元送给了关某某。
三、贪污罪。
2012年4月至2013年9月,石某甲利用其担任拆迁办主任,负责华润电力**电厂二期工程铁路专线拆迁还建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任某甲,采取侵吞、虚报骗取等手段,先后3次贪污财物共计人民币83.4931万元,其中现金共计69.9691万元,还建房一套(价值人民币13.5240万元)。
1、2012年4月初的一天,石某甲要求被告人任某甲将**电厂二期工程拆迁费用由人民币10万元虚增至人民币45万元,被告人任某甲表示同意。2012年4月10日,被告人任某甲在赤壁市经济开发区报销45万元拆迁费用,扣除开票税款2.4255万元,余款32.5745万元交给石某甲据为己有。
2、2013年3月的一天,徐某某向石某甲提出还建楼基础变更,要求追加人民币50万元工程款,石某甲要徐某某再多追加几十万工程款,徐某某遂提交预算书向领导小组申请追加基础换填工程款94.2368万元。石某甲以领导小组名义,向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申报追加还建楼基础换填工程款94.2368万元。2013年3月12日,领导小组和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签订了《铁路支线拆迁还建房地基换填处理施工补充合同》,同意承担追加基础换填工程款94.2368万元。随后,石某甲向徐某某谎称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只同意支付追加还建楼基础换填工程款50万元,并以拆迁办的名义和徐某某签订追加基础换填工程款50万元的《基础超深部分协议》。与此同时,石某甲以拆迁办名义和被告人任某甲签订一份内容虚假的追加还建楼基础换填工程款39.5250万元的《基础超深部分协议》。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任某甲收到追加基础换填工程款87.3946万元(扣除税款2.1304万元)后支付50万元给徐某某,被告人任某甲将余款37.3946万元交给石某甲,石某甲据为己有。事后,被告人任某甲分得好处费2万元。
3、2013年9月,石某甲向被告人任某甲提出虚构被告人任某甲朋友陈某某在老军供站内有地基的事实,以领导小组的名义向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发函,骗取该公司同意补偿陈某某一套还建房,再将该房给其亲属谢建林,被告人任某甲表示同意。其后,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同意补偿陈某某一套98平方米、价值13.5240万元的还建房。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任某甲按照石某甲的要求,安排陈某某与谢某乙签订一份内容虚假的售房协议,由陈某某将该房作价10万元人民币出售给谢某乙,从而使谢某乙获得该房所有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帐务资料、收据、银行查询记录、施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石某甲、任某乙、谢某甲、陈某某、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2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的工作人员钱财计1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利用石某甲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83.493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华平
2018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在咸宁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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