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292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新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朱衣镇政府在黄果村进行征地拆迁,按照征迁补偿政策,被告人任某甲应享受一户多房安置补偿政策。但其为了多领取征地安置补偿款,虚构名下两套房产卖给了其妹妹任某乙、任某丙的事实,并伪造房屋买卖协议以及授权委托书,共骗取征地补偿资金249164.7元。
2020年4月15日,在奉节县**镇**村**组,被告人任某甲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
2020年5月13日,涉案款项已被全部退回。被告人任某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土地流转合同、房屋集资联建协议、补偿资料、情况说明、退款凭证、抓获经过、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张某某、任某丙、龚某某、王某某、罗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249164.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被告人任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和平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住重庆市奉节县**新区**,联系电话1359443****;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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