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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诈骗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公诉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街办事处**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4日,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30日、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任某甲在三亚某卫浴、瓷砖店做销售员时认识了被害人符某某、王某某等人,同时被告人任某甲在做瓷砖销售员的过程中,认识了证人李某某。2018年1月份,被告人任某甲曾与李某某就合作接手**瓷砖店进行过磋商,同年1月20日任某甲明确表示不再参与该生意。此后,任某甲先后编造与李总合作做瓷砖生意需要投资、李总有大量房子装修需要采购瓷砖可以投资获利等理由,吸引被害人王某某、彭某某、符某某、任某乙、易某某等人投资或同意借款给其,同时任某甲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给予众被害人少量的返利,以此在较长时间内获得被害人的信任,不断地从被害人处骗得钱款。经统计,王某某被骗人民币16664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彭某某被骗152723元、符某某使被骗77510元、任某甲被骗77566元、易某某被骗15000元。任某甲将所骗得的资金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及消费,并逃离三亚,2018年8月20日,公安干警在山西省晋城市某网吧内将任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仲某某、金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彭某某、符某某、任某乙、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电子数据:手机取证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48944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晓梅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羁押于定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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