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82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任某甲辩护人为付某某,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11月1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5日至10月17日、自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任某甲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石景山区**街**号院**号楼**层**房间)****部门(办公地点位于本市海淀区****路****号)实习期间,通过违规操作系统后台,修改其个人注册的“****号”广告分成收益系数的方式提高其“****号”账号收益,该公司发现后将上述账号及收益予以封禁,并将被告人任某甲辞退。2019年4月,被告人任某甲使用伪造的身份信息进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视频部门(办公地点位于本市海淀区****号)实习,4月20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任某甲进入****部门办公场所登陆他人系统后台,将上述账号解封并将非法账号收益人民币85653.65元提现至其个人银行账号。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任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家属已将涉案赃款退赔被害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任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单位陈述;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纪敬玲
代理检察员: 杨 程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辩护人付某某,联系方式:159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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