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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盗窃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903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3212000********,汉族,大专文化,南京**食品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本市江宁区**公寓**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任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任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任某甲在本市鼓楼区**路**号南京**职业技术学院*甲宿舍内,窃得韦某某神州牌笔记本电脑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30元。被害人韦某某于当日至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在本市鼓楼区**路**号南京**职业技术学院*乙、*丙宿舍,分别窃得*乙宿舍的董某某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70元;窃得*丙宿舍的翟某某小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50元。2020年1月5日,被害人董某某、翟某某至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任某甲经老师教育后,归还董某某、翟某某被窃笔记本电脑,并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任某甲归案后,赔偿被害人韦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2930元,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自愿在律师帮助下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反映微信转账记录、购买记录的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任某乙、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韦某某、董某某、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鼓楼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6.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媛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760253****;

2.全部案卷材料(共3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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