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118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3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被告人任某甲在重庆市万州区实施两次扒窃作案,共计窃取人民币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3日10时许,被告人任某甲在万州区天海苑菜市场附近扒窃任某乙挎包内现金150元。
2、2020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任某甲在万州区万二中附近扒窃何某某裤子后方口袋内现金450元。
2020年10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任某甲在万州区和平广场公交车站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任某乙、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晏国康
检察官助理:廖雪吟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提解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