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任某甲,曾用名任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91********,汉族,高中文化,深圳市**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村,现住深圳市**镇**巷**栋**号**。因吸食毒品,2015年5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5年11月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由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时任长沙**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被告人任某甲虚构其能让“**机油”厂家给顾客让利促销的事实,以个人名义向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销售机油,骗取被害人购货资金。李某某先后于2015年5月8日、10日向任某甲提供的账户汇入购货款共计75000元,张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任某甲提供的账户汇入购货款17350元。后李某某、张某某多次询问、催促任某甲发货,任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购货款被任某甲用于赌博、吸毒和日常开支。案发前后,任某甲退还了被害人部分货款。2019年8月15日,监视居住不到案的任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退还被害人全部货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口信息、扣押决定书、邮政交易明细、短信微信截图、欠条、领条、谅解书、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已退还被害人货款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勇
2019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任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8909****。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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