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76********,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址常德市武陵区**花园**栋**室,无业。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甲来到武陵区南坪街道**社区**养生会所,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李某某放在会所前台的一个黑色女式背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2070元、港元1500元、身份证、银行卡、眼镜、戒指等物品,随后将该包及包内财物藏匿于其家中。
同年4月24日,侦查机关从被告人任某甲处扣押黑色女式背包一个、身份证一张、社保卡一张、银行卡四张、项链两条、钻石戒指一枚、港元1500元、人民币22070元、美元1元;同年4月28日,侦查机关将上述物品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任某甲系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二级;同年12月8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任某甲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残疾人证、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任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君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1618****(父亲任某乙);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_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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