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1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某某,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某某**乡**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8时,任某乙、张某某夫妇因在广某某**乡**村大坑北侧,倒垃圾时与本村李某甲、李某乙父子发生争执,后李某甲拿桶泼了张某某一身污水,被告人任某甲(张立稳之子)与李某乙撕打在一起,经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李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任某甲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广某某医院证明书等;2.证人仁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4.犯罪嫌疑人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甲现羁押于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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