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任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9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嵊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任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3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甲醉酒后驾驶浙DD****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嵊州市环城北路驶往甘霖镇,途经环城北路锦禾家园、市山路立体停车场南侧地方时,先后与停在路边的浙DB****号轿车、浙DH****号轿车、浙DA****号轿车和立体停车场南侧装饰条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和装饰条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在处理事故中,对被告人任某甲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15mg/100ml。同日7时55分许,在嵊州市中医院抽取被告人任某甲静脉血3支各约5ml。后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
经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任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评估,浙DD****号车辆损失为人民币4030元,浙DB****号车辆损失为人民币3820元,浙DA****号车辆损失为人民币450元,浙DH****号车辆损失为人民币1400元,嵊州市市心停车管理服务所护栏损失为人民币7360元。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甲已与各被害人就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厉某某、周某某、钱某某、姚某某、任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邢某某、汤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
7.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任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科进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住嵊州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95754****;
2. 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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