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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8231960********,户籍地:河南省武陟县**办**村**院,现住:河南省武陟县**办**村**院,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6日由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8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豫HK****黑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沿武陟县农信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龙源路交叉口北50米处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甲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4.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任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1.​ 证人任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 伟

邝 伟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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