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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危险驾驶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乡**村**组,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16时许,被告人任某甲与朋友在富平县张桥镇街道客友饭店吃饭喝酒,同日17时许,任某甲持C1驾驶证驾驶陕E****2号小型轿车,从蒲城县荆姚镇程家村行驶至客友饭店门前被交警查挡。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200.3mg/100ml,后被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任某乙、任某丙、任某丁证言;被告人任某甲供述与辩解;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甲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盼

检察官助理:来润英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955****;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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