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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Z98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住盐亭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4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12月1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任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盐亭县洗泽乡石牛庙村往洗泽场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洗鸣路距洗泽场镇500米时,与同向驾驶两轮摩托车(无号牌)的任某乙相撞,造成二人受伤住院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任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50.6mg/100ml。

盐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任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乙受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云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3******72;

2.卷宗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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