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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任某甲,曾用名任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乡**园**村**号,案发前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曲江乐居小区19号楼805室,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任某甲同朋友共四人在韦曲街道皂河路旺角楼饭馆吃饭时饮酒,后被告人任某甲驾驶陕A****学号车在西韦新村倒车时,同后方停放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交通事故,交警韦曲中队处警时现场将其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0623号鉴定:任某甲的血醇浓度为104.5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破案经过。

2、血样提取登记表。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4、血醇鉴定报告。

5、驾驶证、机动车辆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洵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光盘一张。

4、抽血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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