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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危险驾驶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1207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某某**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苍山县**镇**村**号)。被告人任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任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甲于2020 年9 月24日15 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Q****的小型轿车,从苏州市吴某某石湖景区出发,沿石湖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石湖东路雅杰大酒店路段处,撞上路中间的隔离护栏,致车辆、隔离护栏等物受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在该起事故中,任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任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6mg/100ml;苏EQ****车损价值人民币10678元,护栏等物损失价值人民币11865元。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甲赔偿了撞坏的护栏等物的损失。

被告人任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任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驾驶证等书证;

2.​ 证人任某乙、江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抓获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检察官助理:张珮珺

2020年12月29

                                      

附件:

1.被告人任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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