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900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任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豫Q1****越野车,沿上蔡县**镇**村村村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西南角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任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任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宝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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