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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危险驾驶、盗窃案)_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滨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月16日被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1至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04月04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任某甲驾驶鲁******号小型汽车在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沿长江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边界东100米处,与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致车辆、隔离护栏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检验鉴定,被告人任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6.63mg/100ml。

二、2019年10月7日10时许,被告人任某甲用钥匙打开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号院内东南角闫某某的租住房门锁,盗窃被害人闫某某放在租住房下铺南侧床头位置的10元钱现金和放在上铺的两盒红盒硬盒泰山八喜香烟,盗窃财物总价值23元。

被告人任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两起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乙、田某某、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闫某某被盗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非法进入他人的租住房,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宁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一百三十四页,补充侦查材料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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