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2020】87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26日19时32分许,被告人任某甲持C1类驾驶证驾驶鲁******轿车沿省道217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1788KM+700M处,与由西向东过公路的行人张某某相撞,致车损,张某某当场死亡。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张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合并精髓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任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5月25日任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任某甲在保险赔偿范围外(保险已赔偿)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等证实案件的发破案过程,常住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任某甲身份、驾驶资格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证实鲁******机动车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任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协议书、收条证实和解情况,平度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任某甲适宜社区矫正;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乙证实2020年2月26日其乘坐任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事实,证人冷某甲、冷某乙、纪某某证实与任某甲达成和解的情况,证人冷某某证实其母亲张某某发生事故的事实;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0年2月26日其驾车从青岛返回行驶到案发地发生事故的经过及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的事实;4.鉴定意见:(1)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证实鲁******机动车的行车制动系性能及除左前照大灯因事故损坏其他前部灯光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张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合并颈髓损伤死亡;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证实事故发生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公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被告人任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梦芸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5._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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