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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王某甲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等案)_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任某甲,小名“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80********,汉族,大学本科,原中共党员,系商洛市**局职工,商洛市**甲实业有限公司担任**一职,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号,现住商州区**小区**单元**室。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日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29日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逮捕。2019年7月24日被开除党籍,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68********,汉族,高中文化,系商洛市**局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路**号,现住商州区**路**号。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15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9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甲,绰号“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住址同上。2010年11月10日因聚众斗殴罪,被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9月23日被释放。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1日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29日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左某甲,曾用名左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在商州区**路**娱乐会所担任**一职,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现住商州区**小区**单元**室。2006年12月27日因强奸、诈骗罪,被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7年11月30日因在监狱服刑期间伤害他人,被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6月28日被释放。2019年1月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1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汪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74********,汉族,高中文化,系担任商洛**乙实业有限公司**一职、商洛市**甲实业有限公司**一职,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小区**单元,住址同上。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重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4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组**号,住址同上。2010年5月20日因聚众斗殴罪,被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0月18日被释放。2019年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26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27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花某某”,男, 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58********,汉族,高中文化,原中共党员,系商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住址同上。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7日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月23日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逮捕。2019年6月24日被开除党籍,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 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75********,汉族,高中文化,原中共党员,商洛市**局职工,并担任商州区**音乐城**一职、商洛市**有限公司**一职,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号,现住商州区**公司北楼**单元**室。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同年1月29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同年7月16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9日被开除党籍,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住址同上。2009年7月2日因抢劫罪,被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20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29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甲,绰号“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住址同上。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指定场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13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住址同上。2018年11月29日被商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立案侦查,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住址同上。2018年12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指定场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4日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月23日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老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住址同上。2019年4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指定场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4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0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住址同上。2019年5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指定场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丙,曾用名“任某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88********,汉族,小学文化,原中共党员,系商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支委委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住址同上。2018年12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指定场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7日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月23日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逮捕。2019年6月24日被开除党籍,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候某某,绰号“猴某某”,男, 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现住商洛市商州区**小区**号楼**单元 。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指定场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20日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29日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翟某某,绰号“大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号,住址同上。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指定场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18日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现住商州区**镇**村**组。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丁,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79********,汉族,中专文化,原中共党员,商州区**部门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道办事处**路**组**号,住址同上。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18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7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依法逮捕。2019年6月11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姜某甲,曾用名“姜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22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81********,汉族,本科文化,居民,在陕西**传媒有限公司担任**一职、商洛市**有限公司担任**一职,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路**组,现住商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组织妇女卖淫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1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2018年12月25日被商州区人民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立案侦查,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甲,绰号 “老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担任原商州区**镇**一职,担任商州区**镇**村**一职,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住址同上。2019年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同年7月16日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5日被责令辞去**村**职务,同年8月3日辞去**镇**职务。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玄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社区**组**号,现住商洛市商州区**小区**号**楼**号。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25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同年7月16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戊,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住址同上。2019年1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同年7月16日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丁,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任**社区居委会**一职,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住址同上。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指定场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18日因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逮捕。2019年6月11日被责令辞去**社区居委会**职务,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66********,汉族,初中文化,原商州区**部门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路**号,现住商州区**小区**单元**室。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同年9月24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同年9月27日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绰号 “兽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现住商州区**路口民房。2006年6月23日因强奸罪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10月13日被释放。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同年7月16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鱼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84********,汉族,初中文化,原**镇**部门职工(事业编制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现住**镇**村**组。2019年1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月31日被释放。同年4月1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依法逮捕。2019年6月11日被开除公职,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己,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现住商洛市商州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同年7月16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丙,曾用名“赵某丁”,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系商州区**建材有限公司担任**,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住址同上。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 同年9月24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同年9月26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住址同上。2018年12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月22日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69********,汉族,高中文化,系商洛市**电站职工(停薪留职),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住址同上。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 同年9月24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住址同上。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路**组,现住商洛市商州区**街**家属楼**单元**楼东。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同年9月26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卢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码6125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住址同上。2019年9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同年9月24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庚,曾用名“任某辛”,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78********,汉族,初中文化,原商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担任**一职,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住址同上。2019年1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指定场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22日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逮捕。2019年1月10日被解除社区**职务。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王某甲、程某甲、左某甲、汪某甲、南某某、刘某甲、张某甲、任某乙、何某甲、张某丙、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任某丙、候某某、翟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姜某甲、杜某甲、杨某甲、郭某甲、陈某甲、任某戊、张某丁、赵某甲、杨某乙、鱼某甲、任某己、赵某丙、程某丙、罗某某、陈某乙、吴某某、卢某某、任某庚、王某戊、任某壬、任某癸、王某己等四十一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黑社会组织成员张某丙、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左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于三日内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期间于2019年7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被告人王某戊、任某壬、任某癸、王某己等四人不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另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本案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

2008年以来,被告人任某甲结交社会闲散人员及有犯罪前科人员,多次在商州城区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任某甲为首,以被告人王某甲、南某某、薛某某(在逃)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2009年8月7日,时任商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职位的任某一(另案处理)以征地赔偿未到位为由,带领村民阻挡**高速大楼围墙修建工程施工,被郭某乙等人殴打,后任某甲与郭某乙(另案处理)为此发生矛盾,双方纠集人员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了多人不同程度受伤。该事件(“8.07”案件)发生后在商州城区引起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逐步形成了以任某甲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同年8月30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程某甲、南某某、薛某某等人因琐事在商洛学院门前与孙某甲(已处理)、孙某乙(已处理)、孙某丙(已处理)等人聚众斗殴(即“8.30”案),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使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声势进一步壮大。自此以后,在任某甲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该组织陆续以**音乐城(后更名为**娱乐会所)、**犬舍、商洛市**甲实业有限公司、商洛**乙实业有限公司商洛市**健身有限公司为主要依托,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大肆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组织卖淫、容留卖淫、串通投标、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以任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分工比较明确。2010年,任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丙(后股份转让给杜某甲)、李某丙等人开办**音乐城,在经营过程中任某甲逐渐对该音乐城形成实际控股,招揽了被告人何某甲、李某乙、任某乙为**音乐城内保,并以其三人为主要参与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案发后任某甲以自己的社会关系以及潜在的软暴力威胁,调解处理案件,逃避法律惩处,使组织成员对其更加死心塌地,俯首称臣。同时也吸引了大批有违法犯罪前科及社会闲散人员加入其组织,使得组织力量不断壮大。为进一步提高**音乐城的经营收入,攫取财富,在其他股东的认可、默许下,由杨某甲负责组织妇女在**音乐城大肆进行有偿陪侍及卖淫活动。2016年在任某甲、张某甲的主导及操作下,**音乐城被转让给被告人左某甲,更名为**娱乐会所,任某甲、张某甲等人继续实际控制该会所财务,并安排被告人程某甲任保安部**一职,继续为该组织招揽人员、扩大影响、牟取利益。2009年,被告人王某丁将其租赁的商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土地(高速路桥底空地)转租给任某甲,任某甲在此修建了**犬舍,以该犬舍为聚集地点,任某甲伙同刘某甲积极扶持王某庚当选为**社区**,又陆续吸收程某丙、任某丙、任某庚进入社区两委会组织,长期操控**社区基层政权。2016年,任某甲、王某庚及汪某甲成立了商洛市**甲实业有限公司,为牟取暴利强揽工程。任某甲、王某庚及汪某甲以利益为诱饵,勾结刘某甲、程某乙、任某丙、张某丁等人,采取煽动**社区群众阻工、串通投标、强迫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工程,大肆敛财,同时也对**社区附近工程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非法控制。为聚敛更多财富,自2012年开始,以任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商州区、丹凤县境内多地长期开设赌场,组织内成员王某甲、王某丁、郭某甲、任某戊等人均是赌场股东,同时安排南某某、程某甲、任某乙、何某甲、李某甲等人参与赌场管理、维持赌场秩序并暴力索要赌债,并对其他赌场进行打砸,最终对商州城区附近非法开设赌场的行业形成实际控制,组织影响力及人员力量进一步扩大。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组织成员严格控制、严格管理。一是有较为严明的组织纪律。该组织内成员虽均听命于任某甲,但在具体实施犯罪时,不同层级成员之间多为单线联系,且组织成员对任某甲多存畏惧心理,对任某甲俯首听命、惟命是从。二是成员对组织有较强的经济依赖。通过成立**音乐城(后更名为**娱乐会所)、商洛市**甲实业有限公司等经济实体,将组织内成员安排在其经济实体内,利用强揽工程、开设赌场中获取的利益,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或好处费,对组织内多名骨干成员与积极参与者采取合作入股的方式,将成员利益与组织利益紧密相连。同时,任某甲还通过为组织成员子女安排工作等方式笼络人心,使组织成员自觉接受组织约束。三是对组织成员控制严格。组织成员任某己因被怀疑侵吞**音乐城资金,被任某甲、任某乙、李某乙等人训诫殴打致其牙齿脱落;组织成员姜某甲曾因工作失误,被任某甲辱骂并当众抽打耳光,后因侵吞**音乐城资金被清理开除;为承揽商洛**工程,任某甲将刘某甲、王某庚、汪某甲叫至**犬舍办公室内“训话”,指使其三人想方设法将该工程强揽到手。

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组织领导者为任某甲,骨干成员为王某甲、程某甲、左某甲、汪某甲、南某某、刘某甲,积极参与者为张某甲、任某乙、何某甲、张某丙、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任某丙、候某某、翟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姜某甲、杜某甲、杨某甲、郭某甲,一般参与者为陈某甲、任某戊、张某丁、赵某甲、杨某乙、鱼某甲、任某己、赵某丙、程某丙、罗某某、陈某乙、吴某某、卢某某、任某庚。

2、本案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

该黑社会犯罪组织采取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2010年,被告人任某甲伙同张某甲、王某甲、李某丙、张某丙(后股份转让给杜某甲)等人开办**音乐城(汪某甲、王某丁均持有**音乐城股份),**音乐城以有偿陪侍为经营手段,高价推销酒水消费,先后勾结杨某甲、董某甲、王某辛等人为**音乐城物色选送年轻陪侍女性,其中部分陪酒女性同时从事卖淫活动,**音乐城股东明知此情,并给卖淫女性提供车费、住宿等条件。卖淫女给**音乐城带来的酒水推销收益,股东成员共同获利。2010年3月至2015年3月**音乐城累计盈余187余万元。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任某甲伙同王某甲、王某丁、南某某、杨某甲、郭某甲、任某戊、陈某甲等人在丹凤县棣花镇、商州区西涧村、杨台村、南城子等地,以“摇宝”方式组织赌博,在商州区**甲酒店以“扎金花”、“推对子”等方式组织赌博,存续时间较长,参与人员众多,获取利益巨大。

该黑社会犯罪组织采取开办公司、合伙入股等方式攫取经济利益。该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迅速获取原始资本积累后,被告人任某甲伙同其团伙成员王某庚、汪某甲等人成立商洛市**甲实业有限公司、商洛**乙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利用该犯罪组织的威望和其他手段,以维护**社区居民利益为由,采取蛊惑、煽动群众阻工等手段,强揽工程,非法敛财。先后为商洛市**甲公司、商洛**乙实业有限公司强揽、承揽“商丹**路网**路工程”、“**沿线彩钢瓦围挡安装工程”、“**绿洲项目”、“商洛市商州区**围墙工程”、“商洛市商丹园区**公厕工程”、“商洛**单位褥垫层工程(中建**局项目)”、“商洛**单位土方工程”、“**置业砂石材料供给、土方开挖、地下车库地面工程”、“**工程局项目”、“江苏**项目”、“**土方项目”、“**项目”等12个工程项目。经商洛正衡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商洛市**甲实业有限公司及商洛**乙实业有限公司财物进行审计,两公司收入合计金额为4037余万元,收支结余金额为2465余万元。同时,该黑社会犯罪组织有组织地以投资、控股、参股、合伙等方式介入其他工程项目建设,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更多、更大的利润。2018年任某甲及其妻子董某乙先后五次在商州区**置业有限公司投资790万元。另查明:被告人任某甲在商州区**娱乐城占有10%股份,在商洛市**健身有限公司入股30万元,在**库房入股40万元。被告人汪某甲在陕西**置业入股190余万元,该犯罪组织及成员不择手段,在多个行业领域大肆敛财。

该黑社会犯罪组织采取“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方式发展壮大组织。任某甲给**音乐城内保安任某乙、李某乙、何某甲等人发工资,此三人不用上班,但在**音乐城和任某甲个人利益受损时为其挺身而出、充当打手;用发放工资形式笼络组织内成员程某乙、任某丙、张某丁等人为其承揽的工程看场子等,并依托该组织意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项目工程时,组织煽动群众闹事,阻碍工程正常施工,围堵政府职能部门(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对组织成员王某甲、张某甲、杜某甲等人采取合作入股方式成立商州区**音乐城,共同分配利益,伙同汪某甲、王某庚成立商洛市**甲实业公司共同承揽工程。此外,任某甲采用赠送名贵犬种等方式笼络部分组织成员。在实施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后,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多次利用组织势力和经济实力,采用威逼利诱、经济赔付等手段,调解私了案件,同时在公安机关对该案查处时,任某甲指使汪某甲对公安办案人员行贿,打听案情,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处理。

3、本案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

该犯罪组织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自2008年以来,该犯罪组织共实施犯罪32起,涉及罪名12个。其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起;聚众斗殴案1起;寻衅滋事案12起;非法拘禁案6起;开设赌场案2起;组织卖淫案2起;容留卖淫案1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1起;敲诈勒索案1起;行贿案1起;强迫交易案3起;串通投标案1起。组织成员实施其他犯罪3起,其中故意伤害案2起,骗取贷款案1起。该犯罪组织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暴力性明显,实施的犯罪行为多样化。被告人任某甲作为组织领导者,多次直接组织、指挥、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任某甲发号施令后或其个人利益受损时,该犯罪组织成员主动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如2010年12月31日被告人任某甲在外面吃饭期间因嫌邻桌受害人何某乙、金某甲二人嬉笑,遂与二人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其组织成员何某甲、任某乙、李某乙,见其老板任某甲被人殴打,遂上前对何某乙、金某甲二人实施殴打,致二人受伤,当受害人到商洛中心医院急诊室就诊时,何某甲、任某乙、李某乙、王某丁等人赶至医院,将受害人何某乙强行从医院急诊室带至商州区麻街岭隧道西口再次对其实施殴打,然后将其送至医院门口,经商洛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乙系被外力作用致左腓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顾客贾某某、郭某丁二人先后在**音乐城消费时,因酒后与人发生纠纷等原因,遭到其**音乐城保安任某乙、任某己、姜某甲等人殴打。被告人左某甲在**音乐城606房间因琐事与顾客潘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任某甲指挥程某甲、候某某等人将受害人潘某某、房某某、李某丁三人拖至609房间持甩棍进行殴打,致该三人受伤。因受害人白某某曾指控被告人任某甲参与“8.30”聚众斗殴,2010年5月30日晚,被害人白某某与女朋友鱼某乙、朋友程某丁等人在**音乐城二楼慢摇酒吧消费时,任某甲为报复白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丁等人将店内顾客赶走,锁上**音乐城大门,指使任某乙、何某甲、李某乙对三人殴打,后抓住白某某双腿将其拖到七楼阳台,对其殴打、威逼,扬言要将白某某从七楼摔下去,用尖刀扎伤白某某手掌、用灭火器撞击白某某头部、面部,并对其威胁恐吓,非法限制白某某人身自由四小时。白某某因恐惧未住院治疗,鱼某乙被打致头皮裂伤、鼻部挫裂伤、鼻骨骨折、左下肢裂伤均构成轻微伤,程某丁被打后致头、面部多处受伤、头皮裂伤,构成轻伤二级。该犯罪组织实施犯罪过程中暴力性明显,在对受害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过程中公然使用洋镐把、管制刀具、橡胶棍、竹签等器械,对受害人采用电警棍电击、竹签插手指、甩棍插肛门、将人关入狗笼等多种手段对受害人进行人身伤害,手段极为残忍。

4、本案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性特征

以任某甲为首的犯罪组织采用非法手段,多次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容留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音乐城为据点,多次组织、容留妇女卖淫非法获利;依托组织势力,先后多次在商州城区及**、**等乡镇开设赌场大肆敛财,为扩大团伙对赌场的控制范围,暴力打砸他人赌场,强行抽股、背股垄断赌博市场。

以任某甲为首的犯罪组织为攫取经济利益,强揽工程,多次实施强迫交易、串通投标、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以村委会名义,以维护群众利益为由,以聚集村民阻工、串通他人投标逼迫其他承包方退出的方式强行承揽工程。在**项目中采取团伙成员阻工、威胁等方式强行敲诈冀某某7万元,后因索取更多抽成迫使冀某某不得不退出二期工程建设。该组织以威胁、逼迫等方式强占他人庄基地、承包地,为自己及团伙谋取利益;非法放高利贷并强迫他人低价出卖房屋偿还,致使他人无家可归;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彩钢房,造成耕地复垦难度大,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该团伙骨干成员左某甲采取虚私刻公章、伪造材料等方式非法骗取贷款374万元,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多次插手民间纠纷实施违法行为。其中,王某甲、汪某甲等人利用该组织的势力插手李某戊与李某己的房屋纠纷,将帮李某戊装修房屋的王某壬殴打致伤;任某甲等人公然纠集张某丙、程某乙、候某某等人携洋镐把等器械去夜村镇插手王某戊与贺某甲的经济纠纷,迫使贺某甲给王某戊写下欠款120万的欠条。

以任某甲为首的犯罪组织利用组织势力,采取暴力殴打、拉拢腐蚀、操控选举等方式,逐步使其成员进入**社区并获取相关职务,从而实现对**社区基层政权的把控,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进一步牟取私利。其中成员刘某甲在**社区任**一职期间原社区担任**一职的任某二被免职,刘某甲遂取而代之;任某甲、张某戊等人欲承包郭王村上坡地挖土取渣卖钱,因不符合国家政策遭到时任**村**一职的王某一拒绝,团伙成员遂将王某一强行殴打;被告人王某庚欲当选**社区**职位,在选举期间,串通刘某甲等人采用给群众代表送烟、送钱的方式操控选举,以不正当手段当选**社区**一职,随后吸收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任某丙、程某丙、任某庚进入村委会组织,进一步巩固对基层政权的非法控制,在任某甲的授意下,王某庚等人多次为该组织在**社区周边重大项目建设中强揽工程,非法敛财。2017年4月,任某甲为抬高砂石料供货单价,指使刘某甲、王某庚、汪某甲前往商洛**工地阻挡施工,致工地大门长时间被车辆封堵。

以任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采用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倚仗组织势力,横行乡里、无事生非、逞强耍横、殴打他人。多年前,受害人王某二因搭车和任某甲语言发生冲突,被任某甲实施殴打,任某甲又带人前往王某二家中对其父母进行威胁,以王某二向任某甲赔礼道歉了事。2017年春任某甲因建房划界被商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村民刘某乙以撒线太近、影响通行为由阻挡施工,任某甲等人将刘某乙强行拖离施工现场,并将其强行按倒在地继续施工。2017年5月26日,南某某酒后将孙某丁所驾驶出租车门踢了一脚,后孙某丁电话叫来杜某乙,杜某乙到场后被南某某同行人员殴打。任某甲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维护组织利益,通过实施暴力犯罪,共致1人重伤,8人轻伤,2人轻微伤,使许多受害人受到了身体、心理和经济等多重伤害。有的受害人案发后因惧怕任某甲等组织成员打击报复而不敢入院治疗;有的受害人因惧怕任某甲等黑社会势力不敢报警,不敢向相关部门举报、控告,不敢找其索赔维权;有的受害群众因害怕被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迫害长期背井离乡。受害人武某甲因举报任某甲等人涉黑被任某甲等人非法拘禁毒打后因惧怕团伙黑恶势力躲避到上海,常年不敢回商州。受害人刘某丙及其家人被任某甲团伙强迫交易后常年居住广东不敢回家。该犯罪组织在侵犯群众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同时,造成了商州城区群众严重的心理恐慌,加剧了群众的不安全感,影响极为恶劣。

(二)聚众斗殴罪

2009年8月7日下午,商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商界高速办公楼工地施工过程中,时任商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一职的任某一以征地赔偿未到位、施工将村民水管挖断等为由,带领村民前往工地阻挡施工。在阻挡过程中,任某一等人被施工方郭某乙(绰号“梆某某”)带人实施殴打。被告人任某甲电话得知此情况后,又立即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甲。任某甲纠集王某甲赶到现场后,鼓动群众殴打郭某乙一方,**社区部分村民看到有任某甲撑腰壮胆,遂与薛某某(在逃)一起手持铁锨、木棍等器械与手持洋镐把的郭某乙(另案处理)、郭某丙(另案处理)、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发生械斗。在斗殴过程中,致双方多人受伤。该起犯罪的首要分子为任某甲,积极参加者为王某甲、薛某某。

(三)寻衅滋事罪

1、2008年2月6日21时许,李某庚、李某辛、张某己、王某三、程某戊、南某某等人在**KTV唱歌,期间王某三与南某某酒后发生争执,被告人南某某遂打电话叫被告人任某甲、王某甲等人帮忙,任某甲、王某甲等人赶到**KTV门口时对李某庚、李某辛、王某三、程某戊等实施殴打,致四人不同程度受伤。经商洛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三系被外力作用致右眉骨弓外侧形成瘢痕,构成轻微伤。该起犯罪主犯为任某甲、南某某,从犯为王某甲。

2、2009年7月11日,孔某某、王某四在商州区中心广场打台球时与张某庚(外号“鸽某某”)发生口角,孔某某在张某庚眼角处打了一拳,后张某庚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伙同被告人任某甲、南某某、薛某某(在逃)等人在江滨路南门口对孔某某、王某四实施殴打,后将孔某某、王某四带至江滨公园继续实施殴打、体罚,薛某某在殴打过程中用烟头将孔某某脸部烫伤,殴打过程持续约半个小时,为逃避公安机关,任某甲等人将孔某某、王某四带至国际会议中心斜对面荒地中躲避。事后任某甲等人为逼迫孔某某、王某四给张某庚赔偿医疗费,采用铁链锁孔某某家中5路公交车方向盘的方式逼迫孔某某及王某四家人赔偿张某庚医药费一万元(其中孔某某家人赔偿6000元,王某四家人赔偿4000元)。该起犯罪的主犯为任某甲、张某甲,从犯为薛某某、南某某。

3、2010年12月31日,被告人任某甲、杨某甲在商州区兴商街**刀削面为程某己庆祝生日,吃饭期间因任某甲嫌邻桌何某乙、金某甲嬉笑,遂与二人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对面吃饭的被告人何某甲、任某乙、李某乙见状遂过来给任某甲帮忙殴打何某乙、金某甲,致二人受伤,何某乙到商洛中心医院急诊室治疗时,何某甲、任某乙、李某乙、王某丁等人赶至医院,将何某乙强行从医院急诊室带至商州区麻街岭隧道西口再次殴打。经商洛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乙系被外力作用致左腓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该起犯罪主犯为任某甲,从犯为何某甲、任某乙、李某乙、王某丁。

4、2011年农历正月初七22时许,受害人贾某某在商州区州城路**音乐城消费时,酒后与人发生纠纷,并与前来挡架的**音乐城担任**一职的姜某甲发生冲突,被告人姜某甲遂与**音乐城保安将贾某某拖至一楼后厨进行殴打,被告人任某乙用垃圾箱将贾某某头部砸伤,后贾某某被送往商洛市中心医院就诊,因头皮撕裂被缝14针。事后任某甲给贾某某支付医药费3000元,杜某甲以**音乐城名义向贾某某支付医药费用2000万元。该起犯罪应追究任某甲、姜某甲、任某乙刑事责任。

5、2011年6月12日晚23时许,受害人郭某丁同朋友贺某乙、金某乙、俞某某在任某甲开办的商州区**音乐城消费,酒后不慎将包间面墙玻璃弄裂,商议赔偿时发生争执,郭某丁等人开车离去。为维护**音乐城利益,被告人任某己、姜某甲等人驾车追至江滨大道西头,拦截郭某丁驾驶车辆,对郭某丁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商洛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丁下颌被外力作用下致下颌骨骨折,构成轻伤。事后任某己赔偿郭某丁医药费4万元,杜某甲以**娱乐城的名义向郭某丁支付医药费用2万元。该起犯罪应追究任某甲、任某己、姜某甲刑事责任。

  6、2013年3月13日16时许,王某五驾车回村时,途经商州区杨峪河镇原土门庵乡政府北侧路段,恰逢被告人任某甲、王某丁等人开设赌场散场,王某五因与任某甲、王某丁等人会车发生口角,任某甲、王某丁等人遂对王某五及同行人员赵某戊实施殴打,致王某五、赵某戊受伤。该起犯罪应追究任某甲、王某丁刑事责任。

7、2014年4月7日20时许,被告人任某甲等人搬运物品需借道**会馆二楼至三楼消防通道,在与**会馆员工协商时发生口角,任某甲遂纠集被告人何某甲、李某甲、程某甲、张某甲、张某丙、南某某、赵某丙、赵某甲等人至**会馆,任某甲、何某甲、李某甲、程某甲、张某甲、张某丙等人对**会馆大厅进行打砸,并对**会馆担任**一职的谢某某、服务员邓某某进行辱骂、殴打。期间,任某甲指使赵某丙将**会馆店内的监控电脑主机抱走。谢某某报案后,城关派出所民警和巡特警民警到场处警,任某甲等人拒不配合,继续辱骂、殴打谢某某,民警遂将任某甲等人带至城关派出所处理,后由赵某甲出面担保将任某甲等人带离派出所。事发当晚,任某甲、李某甲、何某甲等人再次来到**会馆敲打大门,后遇到巡逻警车经过,众人遂逃离现场。经城关派出所调解,任某甲赔偿谢某某经济损失3万元。该起犯罪的主犯为任某甲、程某甲、张某甲,从犯为何某甲、李某甲、张某丙、南某某、赵某甲、赵某丙。

8、2015年5月21日下午16时许,该黑社会组织骨干成员王某甲、汪某甲等人应李某己要求前往商州区莲湖商业街六楼(中心街**KTV楼上)插手李某戊与李某己房屋纠纷时,王某甲、汪某甲等人与李某戊司机王某壬发生争执,后王某甲、汪某甲、程某甲、任某乙等人对王某壬进行围殴,致其受伤。事后李某己通过王某甲赔偿王某壬医药费2万元。该起犯罪主犯为王某甲、汪某甲,从犯为程某甲、任某乙。

9、2017年6月一天,张某辛在**音乐城消费期间,因与**音乐城陪酒女发生冲突,在离开**音乐城时,遭到程某甲等人阻拦,张某辛打电话叫来其弟张某壬、姨夫张某癸,张某癸到达**音乐城后被左某甲、程某甲叫来的杨某乙、任某乙、何某甲等人持器械殴打,造成张某癸右桡骨粉碎性骨折,头皮裂伤。经陕西省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癸右桡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头皮裂伤3.7cm,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事后任某甲将受害人张某癸约至**茶庄协商,但因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未达成调解。后经商州分局城关派出所调解,张某癸赔偿**音乐城财物损失1.38万元,**音乐城赔偿张某癸医药费误工费7.2万元。该起犯罪主犯为任某甲、左某甲,从犯为程某甲、杨某乙、任某乙、何某甲、李某甲。

10、2017年7月9日,**公司商丹**工地四川民工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何某丙四人到工地附近商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水库钓鱼时,被告人刘某甲、任某三(另案处理)以水库禁止钓鱼为由,欲没收四人渔具,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中刘某甲不敌四名四川民工,遂纠集被告人任某甲、程某乙、任某丙、张某丁等人到达现场,任某甲、程某乙、任某丙等人持马刀、木棍等器械将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何某丙四人打伤。该起犯罪的主犯为任某甲、刘某甲,从犯为程某乙、任某丙、张某丁。

11、2017年10月份一天22时左右,被告人左某甲在**音乐城606房间,因琐事与顾客潘某某发生争执,左某甲、汪某甲与潘某某及前来挡架的房某某、李某丁发生厮打,后任某甲指挥程某甲、候某某、程某乙等人将潘某某、房某某、李某丁三人拖至609房间持甩棍殴打,致三人受伤。该起犯罪主犯为任某甲、左某甲,从犯为程某甲、候某某、程某乙、汪某甲。

12、2017年一天晚上,左某丙同朋友董某丙在商州区**甲酒店**楼洗浴中心洗浴时,因琐事同洗浴中心服务员发生争执,左某丙打电话告知其兄左某甲,被告人左某甲遂纠集程某甲、张某丙、杨某乙及**音乐城保安,持洋镐把等器械驱车赶至**甲酒店**楼洗浴中心,对洗浴中心吧台进行打砸,损坏饮水机、电脑等物品,其中杨某乙将吧台前财神像损坏。次日在任某甲的调解下,左某甲赔偿**甲酒店洗浴中心8000元。该起犯罪主犯为任某甲、左某甲,从犯为杨某乙、程某甲、张某丙。

(四)非法拘禁罪

1、2010年5月30日晚,被害人白某某和女朋友鱼某乙、朋友程某丁等人在**音乐二楼慢摇酒吧消费,期间因白某某酒后不小心碰碎酒杯,被告人王某丁带店内保安殴打白某某、鱼某乙、程某丁、张某己、王某六、牛某某等人。因白某某曾指控被告人任某甲参与“8.30”聚众斗殴,任某甲在得知白某某来其店里消费时,便纠集任某乙、何某甲、李某乙等人持械对白某某、鱼某乙、程某丁实施殴打,为报复白某某,指使王某甲、王某丁等人将店内顾客赶走,锁上**音乐城大门,指使任某乙、何某甲、李某乙抓住白某某双腿拖到七楼阳台,对其殴打、威逼,扬言要将白某某从七楼摔下去,用尖刀扎伤白某某手掌,用灭火器击伤头部、面部等,限制白某某人身自由四小时。并对其威胁恐吓,让其在民警询问时陈述伤情系自己摔伤。后白某某因恐惧未住院治疗;鱼某乙被打致头皮裂伤、鼻部挫裂伤、鼻骨骨折、左下肢裂伤均构成轻微伤;程某丁被打后致头、面部多处受伤,头皮裂伤,构成轻伤二级。该起犯罪主犯为任某甲,从犯为任某乙、何某甲、李某乙、王某甲、王某丁。

2、2011年11月份左右,**镇**村**组村民刘某丙因参与赌博输钱欠债,遂向被告人鱼某甲借高利贷,第一次向鱼某甲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月息一毛,按期支付利息至2012年7、8月份,后鱼某甲第二次借给刘某丙10万元,约定利息和之前相同。至2013年1月份,刘某丙共欠鱼某甲本息共19.5万元,因刘某丙无力偿还本息,后经鱼某甲介绍,从被告人杨某甲处借高利贷20万元(杨某甲出资2.5万元,任某甲出资17.5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偿还鱼某甲欠款。2013年4月份左右,一天中午12时许,因刘某丙无力偿还利息,鱼某甲在被告人任某甲的授意下,将刘某丙带至任某甲狗场关在一狗笼内,并用锁子将狗笼锁上,非法拘禁至第二天下午十六时,时间长达28小时,期间仅给刘某丙提供几个馒头充饥,后鱼某甲将其放出狗笼并要求刘某丙继续凑钱偿还债务。该起犯罪主犯为任某甲,从犯为鱼某甲。

3、2015年9月21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任某甲因承包商洛国际医学中心填土方工程,欲承包**街道办事处**村**坡地取坡渣,让被告人张某戊(另案处理)帮忙办理该村挖坡渣的手续,商议手续办成后让张某戊入股,但办理手续需**村担任**一职的王某一签字同意,任某甲和张某戊商议后将王某一电话约至商州区**街道办事处**沟**饭店**厅,王某一到达**饭店**厅后被任某甲、张某戊等人要求在承包协议上签字。王某一拒绝签字,借上厕所之机准备离开,走到停车场被任某甲、张某戊、薛某某(在逃)、南某某等人强行拉回**饭店**厅内,任某甲、薛某某等人对王某一实施殴打并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约2小时,逼迫王某一在承包协议上签字后放其离开。王某一被打后住医院治疗长达一月。此案经刘湾派出所调解,以张某戊赔偿其医疗费2.9万元了结。经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一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左眼玻璃体积血构成轻伤二级,双眼钝挫伤、右侧鼻骨骨折,均构成轻微伤。该起犯罪主犯为任某甲、张某戊(另案处理),从犯为薛某某、南某某。

4、因被害人赖某某多次在**甲酒店任某甲所开设的赌场内参与赌博,欠下被告人任某甲20多万元赌债,任某甲要求每月偿还1万元本钱和1万元利息,赖某某连续偿还十几万元后,无力偿还,后将自己的手机号码更换,意欲躲避债务。2016年3月3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程某甲电话纠集翟某某和候某某、陈某甲、王某丙等人一起驾车前往北宽坪镇,在一建筑工地上找到赖某某,将其带至**宾馆**室(陈某乙房间)限制其人身自由一个小时后,任某甲到场对赖某某实施殴打,并手持菜刀威胁要剁赖某某右手,赖某某因心理恐惧,不断求饶,任某甲仍指使候某某用脚踩住赖某某右手背,翟某某用塑料凳子砸在赖某某右手关节处,将其右手砸伤,并逼迫赖某某给任某甲打了一张22万元的欠条。持续时间从当日下午六时许至当晚十一时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五小时。赖某某被打致右眼晶体半脱位、筛骨骨折。经鉴定,赖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右眼晶体状体脱位、双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该起犯罪主犯为任某甲、程某甲,从犯为候某某、翟某某、陈某甲、王某丙。

5、2016年5月3日,商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村民王某七到**社区任某甲狗场附近,用弹弓打死任某甲鸽子一只,次日中午王某七邀朋友杨某丙再次前往任某甲狗场附近打鸽子,被任某甲等人在监控中发现,被告人任某甲伙同程某丙、任某丙、任某癸(另案处理)、王某己(另案处理)等人扑出狗场门外对王某七、杨某丙实施殴打,并将二人强行带至狗场内,在狗场办公室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5小时,同时对王某七、杨某丙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迫使王某七赔偿经济损失,后经人说情赔偿5000元后,二人方得离开。该起犯罪主犯为任某甲,从犯为程某丙、任某丙、任某癸、王某己。

6、因商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民武某甲在微信上发布被告人任某甲及**社区干部等人涉黑相关帖子,被任某甲知道后于2016年6月1日下午6时许,将其叫到**社区狗场内威胁并非法拘禁。在拘禁期间被告人任某甲对武某甲实施殴打、威胁,程某甲、候某某、翟某某、王某丙等人对武某甲轮番殴打、体罚,采取牙签插手指、甩棍插入肛门、电警棍电击、砂纸打磨手臂纹身处等手段致武某甲身体多处轻微伤,非法拘禁六个多小时,在逼迫武某甲写出保证书后,由武某甲之父武某乙领回。武某甲由于受到任某甲等人的殴打和恐吓,外出几年不敢回家。该起犯罪主犯为任某甲、程某甲,从犯为候某某、翟某某、王某丙。

(五)开设赌场罪

1、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任某甲伙同被告人郭某甲、任某戊、王某甲、王某丁等人,以合伙入股的形式,在丹凤县棣花镇、商州区沙河子镇桐木沟村(原西涧乡)、商州区沙河子镇石窑子村(原西涧乡桃庄村)、商洛市高新区(原沙河子镇)西涧村、商州区杨峪河镇原土门庵乡政府、商州区大赵峪街道办事处刘河村、商州区城关街办杨台村等多地采用掷骰子“摇宝”的方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赌场存续时间较长,每场次参赌人员三、四十人至七、八十人不等。南某某、薛某某(在逃)、任某乙、何某甲、张某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负责赌场看护、放哨,每人每天领取100元至200元不等的报酬。该起犯罪主犯为任某甲、王某甲、王某丁、郭某甲、任某戊,从犯为:南某某、薛某某、任某乙、何某甲、张某丙、李某甲、李某乙。

2、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七、八月份,被告人任某甲伙同被告人罗某某、陈某乙、吴某某、卢某某等人,以合伙入股的形式,在商州区**甲酒店**楼客房内以“斗金花”方式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具、赌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杨某甲负责管理赌场账务,程某甲、南某某、张某丙、李某甲、翟某某、陈某甲等人负责赌场抽水、放哨、看护等。该起犯罪主犯为任某甲、罗某某、陈某乙、吴某某、卢某某,从犯为程某甲、南某某、张某丙、李某甲、翟某某、杨某甲、陈某甲。

(六)组织卖淫罪

1、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某甲以任某甲开办的**音乐城为依托,长期组织多名女性从事有偿陪侍、外出卖淫活动。并雇佣他人为其帮忙管理卖淫女性,本人从嫖资中抽取一定费用,牟取非法收益。该起犯罪应追究杨某甲刑事责任。

2、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杜某甲在担任**音乐城**兼**一职期间,负责娱乐城全面经营管理。2014年至2015年1月,杜某甲招募、聘请**投资企划管理有限公司对**音乐城进行管理。在此期间,**投资企划管理有限公司联系董某甲(另案处理)、王某辛(另案处理)二人组织多名女性在**音乐城从事有偿陪侍、外出卖淫活动。董某甲、王某辛通过抽取嫖资中部分费用,牟取非法收益。杜某甲在经营管理中,多次向他人介绍、联系卖淫女性,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该起犯罪应追究杜某甲刑事责任。

3、2016年6、7月份,被告人左某甲从被告人任某甲、张某甲等人手中将**音乐城购买,担任**音乐城**一职,负责音乐城全面经营管理,任某甲、张某甲对**音乐城财务实际控制,在此期间,左某甲招募郭某戊管理团队对**音乐城进行管理,该团队组织多名女性在**音乐城从事有偿陪侍、外出卖淫活动。**音乐城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卖淫女性进行管理,以保证**音乐城收益。左某甲在经营管理中,多次向他人介绍、联系卖淫女性,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该起犯罪应追究左某甲刑事责任。

 (七)容留卖淫罪

2010年,被告人任某甲、张某甲、王某甲等人共同出资入股经营**音乐城。2011年,被告人杜某甲担任**音乐城**一职。2012年5月,杜某甲出资购买他人股份,成为**音乐城股东之一,兼任**、**等职务。2010年至2013年杨某甲组织多名女性在**音乐城从事有偿陪侍、外出卖淫活动,被告人任某甲、张某甲、王某甲、杜某甲对杨某甲的行为明知,却予以默认许可。2014年至2015年杜某甲联系招募**公司多名女性在**音乐城从事有偿陪侍、外出卖淫活动,被告人任某甲、张某甲、王某甲对杜某甲的行为明知,却予以默认许可。该起犯罪应追究任某甲、张某甲、王某甲、杜某甲刑事责任。

(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7年7月份,商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担任**一职的刘某甲、担任**一职的王某庚(在逃)以维护社区群众利益为借口,实际以为商洛市**甲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为任某甲)承揽工程为目的,前往陕西**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社区的商丹**建筑工地,要求承建商丹**小区部分工程,工地负责人以现阶段工程技术含量较高为由拒绝。从2017年7月9日开始,被告人刘某甲、王某庚先后组织人员多次对商丹**工地进行阻工,至2017年7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庚再次组织程某乙、张某丁、任某丙、任某庚等人堵商丹**工地大门、阻挡工程机械施工,致使工程停工7天。2017年7月16日,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王某庚作出行政拘留处理,但因其突发心脏病未能执行。同日,被告人刘某甲带领多名村民与王某庚家人在高新分局办公区域采取滋扰、纠缠等方式对高新分局处理此事施加压力,严重影响高新分局正常秩序。该起犯罪主犯为刘某甲、王某庚,从犯为程某乙、张某丁、任某丙、任某庚。

(九)敲诈勒索罪

2014年,商洛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项目部签订供应混凝土合同,在供应混凝土泵车进场时,被告人任某甲指使任某丙阻挡车辆进场,任某丙要求供应方和任某甲联系,**混凝土公司担任**一职的冀某某与任某甲联系后,任某甲向其提出每次供应一栋楼混凝土,需给其抽取一万元现金。冀某某为保证供货顺利进行,迫于无奈,遂分两次支付任某甲7万元。**二期工程开工时,任某甲再次要求冀某某每方混凝土给其抽取10元,冀某某认为不划算,遂退出二期工程混凝土供应。该起犯罪主犯为任某甲,从犯为任某丙。

(十)行贿罪

2018年11月24日,被告人任某甲为了获取公安机关查处其涉嫌犯罪问题的相关信息,安排其公司担任**一职的汪某甲在西安市蓝田县**收费站出口处送给时任商洛市公安局**分局担任**一职的李某壬5万元人民币,李某壬收受后将查处任某甲涉嫌犯罪的相关案件部署及专案组警力抽调情况泄露给汪某甲,并示意任某甲外出躲避侦查。该起犯罪事实应追究任某甲刑事责任。

(十一)强迫交易罪

1、2011年11月份左右,**镇**村**组村民刘某丙因参与赌博输钱,遂向**镇**村村民鱼某甲借高利贷,第一次借款五万元,约定利息月息一毛,按期支付利息至2012年7、8月份,之后刘某丙又向鱼某甲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和之前相同。至2013年1月,刘某丙共欠鱼某甲本息19.5万元,后经鱼某甲介绍从杨某甲处借高利贷20万元,其中10万用于偿还鱼某甲欠款。2013年6月,任某甲和刘某丙核算账务,告知刘某丙连本带息欠款35万元,约定七日内如无法偿还债务就以房产抵押。在此期间,被告人任某甲伙同鱼某甲、杨某甲等人向刘某丙讨还债务及利息,多次对刘某丙威逼、殴打。鱼某甲在任某甲的授意下,将刘某丙关在狗场狗笼,并将狗笼锁上,非法拘禁28小时。后刘某丙迫于无奈将位于**镇**社区4层自建房屋以50万元卖给鱼某甲,鱼某甲将其中35万元偿还任某甲债务,支付刘某丙现金15万元。该起犯罪主犯为任某甲,从犯为鱼某甲。

2、2014年底,商丹园区管委会将商洛市商丹园区跃迪电动车厂一期围墙工程交由郭涧村负责承建,郭涧村村委会决定由村民集资入股,由郭某己负责施工。被告人张某戊(另案处理)因集资入股利润低,欲通过**村原担任**一职的郭某庚单独承包围墙工程未果。于2015年1月伙同被告人任某甲、王某八(另案处理)多次找郭某庚索要工程并威胁如不给工程,让其村干部当不下去,后又组织人员持械到工地阻挡施工。郭某庚拒绝后,被告人张某戊等人商议,由张某戊出面实名举报郭某庚受贿,郭某庚因受贿被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郭某己迫于任某甲、张某戊等人压力,将**电动车厂一期围墙工程中原郭寨路以西的工程交由任某甲、张某戊等人承建。该起犯罪应追究任某甲刑事责任。

3、2017年12月7日,商洛市商州区**建材石料有限公司担任**一职的王某戊(另案处理)接到商州区**镇**矿山电话,得知有人在矿山闹事、强行拉矿,被告人王某戊立即电话联系其法律顾问任某壬(另案处理),任某壬让王某戊与其一起前往被告人任某甲狗场,寻求任某甲帮助。三人经过商议,任某甲纠集程某甲、程某乙、张某丙、李某甲、候某某、王某丙等人携带洋镐把在王某戊带领下驾车赶至矿山,在王某戊在与原法人贺某甲清算债权债务过程中,因贺某甲不愿承担不合理债务,上述人员手持洋镐把,采取威胁、恐吓、打砸会议室等行为,逼迫贺某甲承担债务,向其打了一张120万元欠条,随后在任某甲的协调下王某戊将该笔账务转与王某九抵账。该起犯罪主犯为任某甲,从犯为程某甲、程某乙、张某丙、李某甲、候某某、王某丙。

(十二)串通投标罪

2016年7月,商州区**迁建项目公开招标,被告人任某甲、汪某甲等人为中标,采取支付赔偿费用的方式劝退对此项目有竞标意向的龙某甲、郭某辛、张某二三人。后汪某甲借用商洛**综合开发总公司、陕西**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对**迁建项目进行围标,安排张某三负责协调竞标手续资料,委托该工程财政评估预算人员张某四(另案处理)为四家竞标公司制作标书以确保中标。最终,商洛**综合开发总公司顺利中标。该起犯罪应追究任某甲、汪某甲刑事责任。

二、黑社会组织成员涉嫌其他犯罪

(一)故意伤害罪

1、2013年7月1日14时许,张某五借南某某高利贷8万元,因张某五无力偿还,被告人南某某、张某丙将张某五叫至商州**城路**乙酒店,在要账过程中张某丙在张某五腹部打了两拳,致张某五脾脏破裂,经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五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脾脏破裂经手术切除、腹部损伤引起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均构成重伤二级。后双方协商张某丙、南某某赔偿张某五30余万元。该起犯罪应追究张某丙刑事责任。

2、2016年6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汪某甲和余某某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进而厮打,汪某甲将余某某右小腿打伤,致余某某右胫腓骨远端骨折并半脱位,经商洛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后经公安机关调解,汪某甲赔偿余某某医疗费等7万元。该起犯罪应追究汪某甲刑事责任。

(二)骗取贷款罪

2015年8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左某甲通过龙某乙(另案处理)私刻商洛市**医院、中国**商洛分公司、商州区**小学等单位公章,并伪造以上单位证明及相关企业房屋买卖协议等资料,联系、使用袁某某、王某十、周某乙等22人身份信息在商洛市商州区**金融机构贷款354万元,左某甲本人亦通过上述手段在商州区**金融机构贷款20万元,共骗取银行贷款374万元。该起犯罪应追究左某甲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开设赌场、串通投标、组织卖淫、容留卖淫、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横行霸道、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残害百姓,致1人重伤,8人轻伤,2人轻微伤,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并进行处罚。被告人任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王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容留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程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左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组织卖淫、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汪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串通投标、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南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南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刘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张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容留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任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乙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何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人重伤,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又发现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被告人程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任某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候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翟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丁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丁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姜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杜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组织卖淫、容留卖淫犯罪活动,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又发现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被告人郭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活动,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郭某甲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任某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戊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丁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鱼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鱼某甲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鱼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任某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犯罪活动,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己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程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活动,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罗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卢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任某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活动,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庚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任某甲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下列财产予以追缴:

对商洛市**甲实业有限公司及商洛**乙实业有限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利润(收支结余金额为24658422.16元)予以没收;对商州区**音乐城合计盈余1879442.31元(2010年3月至2015年3月),予以追缴;对商洛市**健身有限公司股东分红150万元,账面盈余232762.10元(2014年5月至2017年6月),予以追缴;任某甲在商州区**置业有限公司投资670万元,予以追缴。

对该犯罪组织首要分子任某甲名下7张卡52356.44元,其父名下陕HA****车辆,予以追缴;对该犯罪组织骨干成员王某甲名下2张卡10808.46元,予以追缴;对该犯罪组织积极参与者张某甲和其妻郝某某名下2张卡共计30万元,予以追缴;刘某甲名下1张卡2159.99元,陕HQ****车辆,予以追缴;汪某甲名下陕H3****、陕AT****车辆,予以追缴,扣押任某甲商品房二套、别墅一栋、自建七层半楼房一栋,扣押王某甲商品房3套,扣押刘某甲自建房三套,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陶  炜

全长俊

胡金喜

王  婕

  周  京

2019年9月24日

附:

    1.各被告人现羁押在山阳县、洛南县、丹凤县、镇安县、柞水县、商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9册;

3. 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4. 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附民事起诉状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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