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18〕303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镇**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持有、使用假币罪,2018年3月24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75********,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镇**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持有、使用假币罪,2018年3月24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271995********,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镇**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持有、使用假币罪,2018年3月24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王某某涉嫌盗窃罪、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告人任某乙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8年6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8月2日退回慈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慈利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3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16日、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任某甲驾驶贵C*****奥迪Q5黑色小轿车搭乘被告人王某某、任某乙一家三口从贵州省凤冈县出发途径张家界等地使用假币,出发之前,任某甲和任某乙在贵州省凤冈县**镇**村**组**号的家中三楼用茶叶水等工具将所有假币做旧,王某某在家外帮忙放风。3月22日,三人驾车来到慈利县城,并在建新宾馆205房间开房住宿,同时,任某乙使用擀面杖、扁平锉、杂志、橡胶套等工具对部分假币进行增加凹凸感加工。
3月23日8时许,任某甲、王某某、任某乙来到慈利县零阳镇大世界菜市场“昌民诊所”巷子里使用假币买菜换真钱,任某甲、王某某分开买菜换钱,任某甲在李某某的菜摊买菜时发现李某某身上的钱包有钱,便和王某某商量让其帮忙打掩护去偷钱包,二人商量好后再次来到李某某菜摊买菜,王某某以买菜为名吸引李某某的注意,任某甲趁机将李某某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后三人逃至石门县。当晚21时许,办案民警在石门县楚江镇“天鹅宾馆”将三人抓获,同时发现三人驾驶乘坐的贵C*****奥迪Q5黑色小轿车内有大量疑似假人民币,后民警依法对该车进行搜查,扣押车内所有面值50元和20元的疑似假人民币及加工假币的工具。
2018年3月28日、29日,办案民警又从任某甲、王某某、任某乙位于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镇*小区**室和凤冈县**镇**村**组**号的家中查获并扣押面值20元的疑似假人民币295张,总面额为5900元。
经清点,所有扣押的面值20元的疑似假人民币数量为3621张、面值50元的疑似假人民币数量为3230张。
经中国人民银行慈利县支行鉴定,上述查获的疑似假人民币均为伪造的假人民币,面额共计234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贵C*****黑色奥迪Q5小轿车、疑似假人民币、加工假币工具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材料、视频侦查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清单、领条、假币收入凭证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方某某、任某丙、任某丁、陈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任某甲、王某某、任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王某某、任某乙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特别巨大,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任某甲、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任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王某某起辅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被告人任某甲、王某某均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瑶
2018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现羁押在慈利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张家界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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