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2304031972********,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号**号楼**单元**号。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9日被坊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2304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乡**委**组,现居住地山东省奎文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该1999年12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9日被坊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5时许,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凤凰街派出所民警阮某某、辅警刘某某在坊子区凤凰街办龙泉街健足堂进行检查时,遭到犯罪嫌疑人任某甲、杜某某语言威胁、谩骂,犯罪嫌疑人杜某某拿砖头威胁,期间民警阮某某被杜某某推了两把,辅警刘某某被任某甲用拳头打伤左眼,民警阮某某在强制传唤过程中腹部任某甲中踢了一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说明、伤情照片、诊疗记录等;3、证人任某乙、杜某某、李某某、阮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任某甲、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杜某某采取殴打、暴力威胁的方式妨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秋
检察官助理:张振英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甲、杜某某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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