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甲、何某甲等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124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6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排**号楼**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6199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镇**村**组,现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都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何某甲、都某某、何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凌晨1时许,刘某甲和任某乙两人因王某某发生口角,相约在西安市三桥**村村北口见面,双方见面后发生争吵,刘某甲先动手在任某乙脸部打了一拳,并用脚在何某甲、任某乙身上乱踢,任某乙和何某甲、刘某乙等三人便与刘某甲发生厮打。后何某甲打电话给任某甲,称其被打,任某甲便叫上自己的亲戚何某乙、都某某一同赶到现场,三人一起对刘某甲进行殴打,造成刘某甲受伤。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材料;

2.被告人任某甲、何某甲、都某某、何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证人王某某等证人证言;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诊断证明;

7.前科查询;

8.刑事和解协议及谅解书;

9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何某甲、都某某、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何某甲、都某某、何某乙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甲、何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都某某、何某乙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何某甲、都某某、何某乙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电子卷宗光盘二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张、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