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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高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温县***胡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2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温县**镇**街*巷*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凌晨,被害人侯某甲乘坐被告人任某甲驾驶的出租车行至锦都花城小区西门口附近时,因车费支付问题,侯毅赛对任某甲进行辱骂,继而两人发生口角、打架。两人打架期间,张某甲(出租车司机,另案处理)因在微信群聊中得知任某甲与他人发生冲突,遂赶到现场对侯某甲进行殴打,后因害怕事情闹大而离开现场;随后被告人何某甲路过时发现任某甲与侯某甲在争吵打架,遂上前帮助任某甲对侯某甲进行殴打,二人殴打行为导致侯某甲鼻骨等处骨折。经鉴定,侯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3日,任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2019年12月20日,何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伤情照片等书证;2、证人赵某甲、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甲、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任某甲、何某甲系电话通知到案,该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  杰

检察官助理  辛艳芳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任某甲、何某甲现羁押在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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