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5********,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乡**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何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任某甲、何某伙同谢某某(已判决)、任某乙(已判决)在金某某高板镇老市场街以谢某某假扮医生,任某甲、任某乙、何某假扮搭讪路人及患病者家属的方式,以为被害人易某某家人消灾免难为由通过使用冥币调换现金的手段骗取易某某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涛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何某现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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