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523198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工人员,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村。2008年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内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2009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9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任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523198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工人员,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村。2010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3日,因犯抢夺罪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任某乙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骑乘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到赞皇县清河信用社南盗窃被害人刘某某银灰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格3000元。
2、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骑乘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到赞皇县**路金牌亚洲瓷砖门市门前盗窃被害人高某某白色新大洲本田踏板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格7020元。
3、2019年9月5日,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骑乘白色本田踏板摩托车到赞皇县**街益安大药房门前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白色豪爵踏板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格3840元。
4、2019年9月9日,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骑乘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到赞皇县**路九朵化妆品门市门前盗窃被害人郭某某银色踏板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格1050元。
5、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骑乘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到赞皇县**街正大旅行社门前盗窃被害人侯某某白色本田踏板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格7740元。
6、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骑乘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到赞皇县红满楼超市门前盗窃被害人臧某某银白色豪爵铃木踏板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格384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赞皇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作案工具照片;
2、赞皇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3、赞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及办案人员出具的到案证明、赞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
4、河北省内邱县刑事判决书、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武安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威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
5、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的户籍证明;
6、被害人臧某某、侯某某、高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7、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均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任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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