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任某某,绰号“任老七”,男,195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住洪雅县**镇**大道**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3日以洪公(刑)诉字(2020)55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4日至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任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挖掘机、货车在洪雅县高庙镇七里坪山门处非法开采砂岩,并将开挖的砂岩贩卖给四川**旅游有限公司用于工程填方,得款1049028元,其中矿石销售款为990544元(按合同价格80元每立方米,销售数量12381.8立方计算)。
案发后,任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违法所得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黄某甲、甘某某、黄某乙、万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勘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砂岩矿石用于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瞿磊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9031****。
2、本案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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