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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非法采矿案)_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萝检诉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41965********,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鹤岗**有限责任公司萝北**分公司**,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社区****组。20181212日因涉嫌破坏性采矿被萝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7日因涉嫌破坏性采矿被萝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萝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破坏性采矿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6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任某某在经营鹤岗**有限责任公司萝北**分公司期间,超出许可证范围开采水泥用大理石。经鉴定及评审,鹤岗**有限责任公司萝北**分公司2012年度越界开采水泥用大理石资源储量20,800吨,价值人民币332,8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鹤岗**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科出具的辅助明细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萝北县国土资源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和关于鹤岗市**有限责任公司越界开采一案的调查报告,采矿许可证、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石场租赁合同、营业执照,鹤岗市**有限责任公司萝北县**分公司是否坐标漂移的说明和王某某的自述材料,鹤岗**有限责任公司萝北**分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明细,鹤岗**公司萝北**分公司大理岩矿开发利用方案,萝北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萝北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说明

2. 证人巩某某、刘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鹤岗市**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越界开采水泥用大理岩资源储量及其价值鉴定报告、萝北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每吨水泥用大理石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黑龙江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文件及《鹤岗**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越界开采水泥用大理岩资源储量及其价值鉴定报告》评审意见书;

5. 萝北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 视听光盘2张。

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法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矿区范围开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丽晔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鹤岗市;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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